【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7 0:00:00

赵凤、邸艳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凤、邸艳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1021民初740号


     原告:赵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有泉,辽阳市辽阳县泉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邸艳宇。
  原告赵凤与被告邸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有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邸艳宇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30日,被告因资金困难,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据》,由韩文俊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脱,故诉至法院。
  被告邸艳宇未答辩。
  并于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30日,被告邸艳宇因资金困难,从原告赵凤处借款现金20,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据》,由韩文俊担保,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为索要借款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亦应按约定积极给付借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予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邸艳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赵凤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长 高中宝
人民陪审员 刘尔占
人民陪审员 詹盛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