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坤、侯文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玉坤、侯文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辽07民终1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玉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文华。
上诉人胡玉坤因与被上诉人侯文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2)辽071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玉坤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胡玉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玉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上诉人胡玉坤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胡玉坤负担250元,退还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俐
审 判 员 方结平
审 判 员 刘 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艳洲
书 记 员 马丽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