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羽骐、广州鼎硕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羽骐、广州鼎硕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9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羽骐(曾用名李秀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昊琳,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鼎硕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礼岗路16号之五2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浩,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浩。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康,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斌,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壹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一街2号1621房。
法定代表人:梁俊。
上诉人李羽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壹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明公司)、广州鼎硕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硕公司)、张明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25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羽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壹明公司、鼎硕公司共同向李羽骐赔偿侵权损失84829.77元(医疗费21439.79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463.72元,医疗辅助器具423.26元,误工损失暂计50503元,精神损失3000元);3.判决张明浩对鼎硕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壹明公司、鼎硕公司、张明浩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因被上诉人的教练在私教课程中指导不当,导致李羽骐受伤,且在受伤后教练依然误导李羽骐继续上课,加重伤情,故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教练指导不当行为与李羽骐的受伤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1.在2021年4月6日前,李羽骐膝关节并无不适,完全能够正常运动。2.教练在4月6日的课程中指导不当,导致李羽骐受伤,并拒绝提供监控录像。3.李羽骐受伤后,教练误导李羽骐在隔一日后继续上课,加重李羽骐伤情。4.根据4月6日课程内容,可证明连续密集的针对膝关节健身动作存在膝关节受伤的风险。二、被上诉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合理指导义务、如实宣传和风险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三、一审法院多处事实认定不清。1.一审法院并未查明壹明公司、鼎硕公司、张明浩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2.一审法院错误认为李羽骐盲目超出自身限度运动。
被上诉人鼎硕公司、张明浩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李羽骐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壹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表明意见。
李羽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壹明公司、鼎硕公司共同向李羽骐赔偿侵权损失84829.77元(其中医疗费21439.79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463.72元,医疗辅助器具423.26元,误工损失暂计50503元,精神损失3000元);2.张明浩对鼎硕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壹明公司、鼎硕公司、张明浩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月30日,李羽骐通过小程序购买了“小明健身MingFitness(礼岗店)”的“288秒杀原价3500十节私教课”。2021年4月6日,李羽骐前往“小明健身MingFitness(礼岗店)”健身门店进行一对一的私教健身课程。李羽骐主张因健身课程导致右膝受伤。2021年4月8日,李羽骐再次前往“小明健身MingFitness(礼岗店)”健身门店进行一对一的私教健身课程,李羽骐主张其因受到被上诉人教练的误导而坚持上课训练。
2021年4月9日,李羽骐前往广州市正骨医院门诊治疗,主诉“扭伤右膝下疼痛3天”,现病史“意外扭伤史”,诊断为“膝关节痛”。2021年4月13日,李羽骐再次进行门诊,现病史“患者于1周前运动后出现右膝疼痛,上下楼梯时明显,”诊断为“膝关节痛(右膝髌韧带拉伤)”。后李羽骐进行了多次门诊治疗。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李羽骐主张被上诉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合理指导义务、如实宣传和告知义务而导致李羽骐右膝受伤,但李羽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即使被上诉人在对健身教练的从业教龄的问题上存在不实宣传,李羽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不实宣传与李羽骐的受伤有因果关系,李羽骐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李羽骐应当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在合理限度内开展运动,切不可盲目进行超过自身可接受难度以及强度的运动,故对李羽骐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羽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60元,由李羽骐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中,李羽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李羽骐与教练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李羽骐第二次上课时间是2021年3月27日,李羽骐前三次上课均是间隔十天,没有超过自身条件进行盲目运动,但在4月8日第四次上课完全是教练误导致使伤情加重。2.4月6日上课内容的示范视频,拟证明该节课大部分动作都与臀、腿部位有关,对膝关节压力较大,原课程结束后教练还增加了俯卧腿屈伸动作。经质证,鼎硕公司、张明浩表示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中,李羽骐以被上诉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教练指导不当而导致其右膝受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对于李羽骐主张因教练在私教课程中指导不当导致其受伤的问题,李羽骐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是因健身运动而受伤,亦未能证实其是在教练指导过程中受伤。其次,即使李羽骐确因健身运动而受伤,但通常教练只是指导练习,并不会直接对健身者的身体造成损害,李羽骐未能证明教练的指导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再次,所有健身活动类型均存在发生运动损伤的风险,李羽骐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参加健身活动时理应知悉且有能力判断自身的身体状况和体能,量力而行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运动强度,适时休息,不可盲目进行超过自身可接受难度以及强度的运动,以尽量避免发生运动损伤。最后,李羽骐在上课后自觉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并未到专业医疗机构就医,而是询问教练后继续上课,对自身身体状况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且从其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的“膝盖还是有丢丢不舒服”“好一点了”等语句来看,他人亦难以判断其真实损伤情况。故李羽骐主张其所受损害应由被上诉人承责,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由李羽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 嵩
审判员 乔 营
审判员 李学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爽
霍君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