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健子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灵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健子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灵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21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健子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松园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琳丽,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勇玉。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成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兴华路北108号兴鸿基物流园二期A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庆林。
上诉人广州市健子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子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灵、林勇玉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成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3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健子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被上诉人王灵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健子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灵对健子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王灵、林勇玉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涉案货运代理合同主体为王灵与健子方公司,并认定王灵与林勇玉之间仅成立委托合同关系。1.涉案货物运输路径为,福建至广州(经香港)至西班牙,与健子方公司建立货代关系的主体为林勇玉,健子方公司按其指示,于2020年5月4日将货物运抵香港,而健子方公司与王灵首次建立对话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货运的合意不可能发生在货运事实之后,故健子方公司货代合同的相对方为林勇玉,一审法院仅依常理认定健子方公司为王灵的货代合同相对方是错误的,本案健子方公司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对其全部诉讼请求。2.认定涉案货代合同的主体不能仅探求王灵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应结合各方意思表示予以认定。林勇玉与健子方公司建立货代关系的时间早于其与王灵,且王灵未免除或替换掉林勇玉的合同相对方地位。健子方公司曾向王灵表示:“林小姐为你忙了那么久”,该记录可证明,健子方公司一直主张,王灵的合同相对方仅为林勇玉。3.王灵要求健子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健子方公司曾多次向林勇玉明确表示,健子方公司的委托方系林勇玉,而非王灵。(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明造成涉案货物迟延交付的真正原因。事实上,迟延交付原因有三,一系王灵的客户未及时缴纳关税;二系派舰区疫情严重,影响派送,但此属不可抗力;三系王灵的客户未及时提货加剧迟延,在客户交税后,王灵明确向其客户表示,“先不要提好了,反正卖不出去”。健子方公司对货物延迟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迟延的责任。1.一审认定健子方公司不包税,符合事实。从聊天记录看,健子方公司明确向林勇玉表示:不包税、西班牙,林勇玉截图发送给王灵。虽健子方公司与林勇玉间存在众多业务往来,但王灵、林勇玉间仅存案涉业务,且截图中明确记载了案涉货物的“收货人、地址、电话”信息,该“不包税”内容直接指向案涉货物,证明不包税。2.健子方公司提供的是协助清关、不包税服务。按约定,由王灵负责缴税,若税金未缴纳,则清关无法完成。案涉货物于2020年5月14日、15日抵达西班牙,从UPS的跟踪记录可知,货物原计划安排递送/估算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若客户货到缴税,则可做到原约定的送上门时间。3.一审法院未查明海关不放行的真正原因。其他条件不变,在王灵联系客户缴纳税金后,UPS即能正常开始送货上门,此从侧面证明了,海关不放行的原因系因王灵客户迟延缴税。(三)本案为货代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王灵的货代合同相对方为健子方公司,直接将货代费用154284元认定为王灵的损失是错误的,本案中双方未就迟延送达约定违约责任,154284元为王灵支付给健子方公司的货代费用,并非其损失,一审法院直接以此为基数,结合40%的责任比例,判决健子方公司赔偿61713.6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健子方公司支付给成运公司的货代费为150685.59元,这与王灵所付款项差额仅为359841元。现全部货物已经实现向王灵客户交付,王灵未举证存在其向客户迟延交货的违约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健子方公司按154284元退还货代费用有失公平,也有悖于法。
王灵辩称,(一)健子方公司、林勇玉与王灵成立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1.根据微信记录可以反映,健子方公司、林勇玉共同接受王灵委托,处理涉案口罩空运、清关、派送(即空运双清包税门对门)等事务,林勇玉负责对接全程运输(包括国内运输即跨境货运),健子方公司主要负责香港到西班牙指定地址的跨境运输,王灵与健子方公司、林勇玉构成事实上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2.在健子方公司与王灵正式直接建立对话时间之前,王灵早已知道健子方公司的存在并知晓健子方公司将为其运输涉案口罩,从健子方公司2020年5月11日加入微信群的对话内容中也可知,不仅王灵早已知晓健子方公司的存在,健子方公司亦早在入群前就已经知道王灵才是货运的委托人,随后王灵与林勇玉、健子方公司共同沟通确认送达时间后,确认将运输费用转至健子方公司指定账户,三方再次共同确认达成案涉口罩运输的合意。3.健子方公司认为其“曾向王灵表示‘林小姐为你忙了那么久’”“王灵要求健子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健子方公司曾多次向林勇玉明确表示”,据此可证明涉案合同相对方为林勇玉而非健子方公司。健子方公司的主张完全是为逃避自身责任而强词夺理,反而恰恰反映了健子方公司是从一开始就清楚涉案货物是属于王灵的,其是与林勇玉共同作为承运人为王灵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因此,无论健子方公司向林勇玉如何表示,均无法否认健子方公司与王灵及林勇玉之间存在的合同法律关系。(二)本案因健子方公司及林勇玉原因导致涉案货物无法正常清关最终迟延交付,健子方公司应对王灵的损失承担责任。货物延迟责任在于健子方公司未及时清关,而非王灵未及时缴纳关税、提货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首先,要强调的是,顺利完成过关的程序是:报关---完成清关---缴纳关税。在涉案货物过关的过程中,王灵及其客户一直积极配合海关及UPS,虽与健子方公司在关税缴纳方面有争议,但也愿意搁置争议,一切以货物尽早清关、尽早递送为首要工作,愿意先垫付税费并多次前往UPS沟通缴纳关税及递送货物事宜,但尽管如此货物仍不能清关及递送。其次,从案涉1Z6W655X0440804010包裹货件情况可以看出,该包裹两个子包裹于2020年5月19日完成递送,此时健子方公司及其客户并未缴纳税费,而该包裹的其余11个子包裹于2020年5月24日21:44显示已清关,此时健子方公司及其客户也并未缴纳税费;又从案涉1Z6W655X0440493080包裹货件情况可以看出,该包裹全部子包裹在2020年5月18日0:06显示已清关,此时健子方公司及其客户也并未缴纳税费。从上述两个包裹的货件情况可以明显看出清关是缴纳税费的前置程序,清关后才可以缴纳税费。试问,健子方公司连清关的程序都没有办理完成,王灵的客户如何缴纳税费?而健子方公司又是依据什么将货物迟延交付的责任归因于“王灵的客户没有及时缴纳关税”?同时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即使上述两个包裹清关后立即递送给收货人,健子方公司也已经迟延交付,故迟延交货并非王灵未及时提货造成的,健子方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事实上,王灵并未迟延提货,案涉1Z6W655X0440493080包裹的12件子包裹在2020年6月11日才收到可以缴纳税费提取货物的通知,当日王灵的客户立即缴纳了案涉税费。此时距离约定送达时间已经超期近一月,案涉口罩已大幅跌价,为了减损王灵才向客户提出暂不提货的方案,但客户告知如不提取货物将被“没收”,因此在交税后的第二天即2020年6月12日UPS将案涉口罩即刻递送到了王灵客户手中。另外,如上文所述,迟延交付的最主要原因是健子方公司没有及时办理完成清关手续,才导致货物被长时间留置在海关,也并非疫情等不可抗力客观原因导致,故不能免除健子方公司的违约责任。(三)综合前述及一审情况,健子方公司及林勇玉主要违约情况:1.健子方公司及林勇玉接受王灵委托后,在未取得王灵同意且王灵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口罩的货运代理事务转委托给成运公司。在涉案口罩到达西班牙后,成运公司无法清关,健子方公司及林勇玉才告知王灵成运公司的存在,健子方公司及林勇玉存在过错。2.健子方公司及林勇玉与成运公司一直无法解决清关问题,案涉货物无法按时送达收货人手中,已构成违约。且因长时间拖延致使涉案口罩进口时已经严重贬值,甚至无法抵偿所缴纳的进口税。3.健子方公司及林勇玉未完成“双清包税门对门”的约定,严重违约。4.在交纳西班牙进口税费过程中,由于健子方公司及林勇玉及成运公司向UPS出具的形式发票中所记载的数量发生了重大错误,直接导致王灵客户多支付了西班牙进口税费4264.46欧元,且因形式发票数量与实际货物数量不一致致使案涉货物无法顺利清关。(四)综合健子方公司及林勇玉违约事实,健子方公司及林勇玉应当承担因违约给王灵带来的损失。一审判决后,王灵考虑到其在福建疫情期间往返广州不便等原因,才未提起上诉。王灵与健子方公司及林勇玉并未订立书面货运代理合同就涉案口罩逾期送达等违约情况如何处理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王灵的损失应按照涉案口罩逾期送达给王灵造成的王灵无法向案外人收回的货款进行计算。因为健子方公司及林勇玉的违约行为给王灵造成了多达687622.26元损失。一审判决后,王灵考虑到其在福建疫情期间往返广州不便,诉讼耗时、诉累等原因,才作出退让,未提起上诉。健子方公司称其实际仅收取3598.41元差额,该情况即使是事实也与王灵无关,属于健子方公司与成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王灵向健子方公司足额支付了154284元运输费用,健子方公司未经王灵同意转委托成运公司,应就成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林勇玉、成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王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林勇玉、健子方公司赔偿王灵损失687622.2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林勇玉、健子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灵称,因案外人周丽忠向王灵购买口罩并要求运送至西班牙,王灵向案外人口罩厂的小林订购口罩。林勇玉自称系口罩厂的报关员,向王灵表示有物流线可以5-10天内双清包税门到门到西班牙,王灵遂委托林勇玉及其介绍的健子方公司运送涉案口罩,并承诺涉案口罩到达后,除支付给健子方公司的货运代理费用外,另按每个口罩0.4元的标准向林勇玉支付货运代理费用。但之后林勇玉、健子方公司未依约缴纳关税,且延迟送达口罩,给王灵造成重大损失。王灵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王灵与案外人周丽忠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4月27日,王灵向周丽忠发送口罩图片并报价2.5欧元,周丽忠称时间很重要,需八天内寄到,后经协商如果市场没有浮动半个月之内到也生效。王灵拟以此证明王灵与客户协商确定的价格标准及运送时间。2020年5月30日,周丽忠告知王灵有一个人已经收到了,另一个没有收到,周丽忠应王灵要求将交税回执单发送给王灵。6月3日,周丽忠称“老外说交了…但是还没去拿,没时间拿…应该你中国跟他交涉…”。6月4日,周丽忠告知王灵“这口罩你自己看…有个人是想把那个全部吃掉,就是说九毛钱你给不给,他现在这个口罩西班牙是肯定卖不掉了”;王灵“老外今天有没有去提货?还有那个缴费的发票发一下给我,我和中国物流交涉一下”;周丽忠“下个星期一准备去取”“跟这个西班牙电视台放的有关系,他说这个咱们的对这个新冠病毒是没有用的…”。6月6日,周丽忠告知王灵想以九毛钱购入的人表示不要口罩了。6月11日,王灵“另外的先不要提好了,反正卖不出去”;周丽忠“不提出来他那个没收掉的,你想清楚,所以说你提出来的就是先放这里,到时候有人卖掉吧,卖掉卖不掉不就放这里,只能这样暂时。”6月28日,王灵向周丽忠表示货代可能把数量搞错了,且是按五万二的数量收税,并询问周丽忠这批口罩多少钱能出。7月31日,周丽忠称这些口罩没有人要了,王灵将运费单据发送给周丽忠,周丽忠称物流发票金额无法对应。林勇玉、健子方公司质证称无法核实二人沟通的口罩即为案涉口罩,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二)王灵与小林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拟证明王灵向案外人小林订购口罩39000个,支付货款292500元。林勇玉、健子方公司质证称,无法确定该批口罩即为案涉口罩,与本案无关。
(三)王灵与林勇玉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4月28日,王灵“西班牙清关出来有没有发票”,林勇玉告知航班、提单的发票都有,且“清关公司会帮你清出来,然后送到你家”。随后,林勇玉将“双清组”的微信群聊天截图发送给王灵,该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4月26日健子方公司的工作人员称“不包税、西班牙、送上门”,2020年4月28日,林勇玉将王灵客户在西班牙的收货人等订单信息发送给健子方公司,告知两个地址,每个地址两万个,总共是发4万个,并询问能不能开税票,健子方的工作人员称“开不了,只有送门上”。林勇玉告知王灵开不了税票。2020年5月3日,王灵询问货物运送情况,林勇玉“13号应该会到”。2020年5月5日,“你看他们今天安排过港了就快了”“到你那边你自己清关就九号就可以拿到货,如果派到你家还有三四天的时间”,王灵“你帮我清关呢,你帮我清关,他这清关是不是六块五算的话,他这个是不是有票的,有那个税收发票”,林勇玉“这个没关系,没影响你那个清关,反正这边都包括里面,没有什么啊,这个关税啊…都包含在里面”“以前不是跟你说那个没有开税票,西班牙不能开税票吗”。2020年5月6日,林勇玉告知货物已到达香港,王灵表示如果货物真的能在一周内到达,后续还有30万个口罩委托运输,并希望林勇玉“如果你这里可以的话,你就帮我那个一下,尽量安排快一点,你跟他说一下”,林勇玉再次表示“13号应该都会到”。之后,王灵持续追问货物运送进展,2020年5月11日,王灵“今天没安排走,麻烦你叫他们退回发给我好了”,林勇玉“好的”,并将运费指定收款账户张东元的账户发送给王灵,表示西班牙的运费需打入该账户,另承诺星期四送到客户手上。之后,双方就运费计算问题进行沟通,林勇玉将“双清组”微信群及与健子方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图发给王灵,告知运费系按口罩“泡重”计算,健子方公司称“西班牙已经通知UPS取件,等UPS取件后,明天会安排飞走,请耐心等待下,预计本周4-5完成派送”。当日下午6时左右,林勇玉另称“26件×45=1170这个是广州运费,0.4×39000=15600,这两单总共是16770元”。王灵“你的货到了付款”“广州的先打”,林勇玉“你要这边全部付清”“这边的跟广州的这边都要打过来”。林勇玉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辩称其已于2020年4月28日将口罩托运、不包税等信息通过微信截图转达王灵,无任何过错,约定按0.4元/个支付给林勇玉的款项系介绍费,林勇玉对于王灵与健子方公司的对接不存在任何过错;另,林勇玉于5月5日所称“这个关税啊…都包含在里面”,所称的关税系针对发票,并非指包税。健子方公司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辩称上述证据可证明王灵已知晓西班牙送上门不包税,且王灵系与林勇玉协商,可知系该二人成立直接货运合同关系。
(四)西班牙口罩(双清)群微信记录(以下健子方公司工作人员统称“健子方公司”,成运公司工作人员统称“成运公司”),显示:该微信群于2020年5月11日下午7时24分建立,林勇玉让王灵直接咨询健子方公司孔总。王灵与健子方公司沟通运费计算标准,王灵对收费标准提出异议,健子方公司再次明确系按“泡重”计算,并称“现在退不回来,那没办法,只能烂在香港了,就扔在那里了,那你看怎么办呢?不能烂在那儿,你不损失更大吗?”林勇玉“都有说周一会飞”。健子方公司“林小姐为你忙了这么久,全世界都是按泡重计算,和客户解释一下,尽快付款,否则货也没了”,再次将收款账户及金额的表格发送至微信群中并@王灵,承诺本周四五(即2020年5月14日、15日)送到客户手上,并称“赶紧付款吧,真的来不及啦。”2020年5月16日,王灵联系林勇玉、健子方公司称货被扣住了,林勇玉联系健子方公司处理。王灵“客户说昨天在UPS和海关那搞了一天了,海关就是没放行,客户他也没办法了”,林勇玉@健子方公司称“您不是说双清”。健子方公司称在处理,询问王灵是什么原因清不出来,王灵“UPS也联系客户要了资料,客户全程配合,具体原因UPS没说,就是说海关不放行,需要处理”。健子方公司让王灵询问是否客户没有交税,王灵“UPS没有通知交税”,健子方公司“问一下是不是”,王灵“好”。林勇玉再次向健子方公司强调“走的是双清的,您也是报双清价格的”,健子方公司表示知道了且已与王灵联系。同日,健子方公司将成运公司工作人员拉入该微信群。2020年5月18日,健子方公司告知王灵“有一票清关完成,稍后安排派送,说明收货人协助了UPS。”2020年5月20日,王灵称客户收到两箱共三千个,并询问成运公司“有什么办法可以让西班牙UPS尽快派送”,成运公司询问是否所有货物都完税了。王灵称UPS是送货上门再缴税,而非客户去缴税缴不了,且“客户去过UPS公司交税,他说叫他回去等电话”;成运公司“嗯嗯,那就是UPS会安排,具体派送时间或者何时派送完成,最好是由收件人催,比我们催要来的更快”“毕竟西班牙疫情也蛮严重,具体UPS工作安排,我们也不好特别去要求,UPS自有安排的”。2020年5月25日,王灵告知健子方公司客户又去UPS公司了,“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客户去UPS,UPS和客户沟通说货还在海关那里,海关不肯放”“现在已经让客户找清关公司帮忙缴税处理”,健子方公司“是否因为没有缴税,需要我们提供什么文件协助?”2020年5月30日,王灵将费用文档发送给健子方公司,称“这是一票的费用”,健子方公司告知其职员“看一下多少,找胡总收”“还给王总”,王灵称费用为7097.96EUR。健子方公司问王灵“请问这个是交的什么费用呢?另外一票的费用是EUR6578.02?”王灵“我走的是双清,为什么产生这么多的费用”。成运公司“这个不是双清包税,税金由收货人自己承担”。王灵“我和孔总当时谈的是双清,7-10门对门到货的”。健子方公司@成运公司,称“这个费用,你们没有讲清,只是讲门到门,给客户出一下吧,耽误这么久”“2票合计产生了EUR13675.98”。成运公司“我跟孔小姐说的是UPS到门服务,但是清关需要收货人协助,税金由收货人承担。”2020年5月31日,健子方公司“王总,这个门到门不包税,只是说目的港的报关费用可以帮你支付,当时你说几百欧元,大家千万不要误会了”。成运公司“是的,我们是提供UPS快递服务,但是不包含目的港清关和税金,出货之前,我都说的很清楚了。”2020年6月1日,成运公司在微信群中提供香港UPS客服查询电话,称“西班牙13件的情况,是因为收货人未能按照UPS要求,提供委托书,以及VATNO,这些不能协助UPS弄的话,就无法完成最后一步的派送”。健子方公司“VATNO是什么”,成运公司“税号,我们和你们,都是货代,最终都是交货给UPS,他们安排处理。”王灵将截图发送至微信群中,称“这是UPS网站显示的”“如果资料没给怎么会送十三件的一件,我们在UPS官网看到的也是这样,这个根本不准确,西班牙收货人那边我昨晚联系了,他们今天还会上门UPS的”。2020年6月4日,王灵@健子方公司及成运公司职员,要求其赔偿损失。成运公司“香港UPS让我们提供缴税证明,查询一下是不是因为这个问题,否则国外UPS不会不送”。王灵“顺便问一下两件同样的货为什么费用不一样”;成运公司表示税金收海关收取,需问海关,并要求王灵出示缴税证明,王灵随即发送截图。2020年6月10日,健子方公司询问成运公司余下12件货的处理情况,成运公司表示“有在追,UPS暂时没回复,我再继续追”。2020年6月11日,健子方公司称王灵与成运公司“你们早就对接上,抓紧时间处理”。成运公司“那票13件现时hold住系当地UPS仓,要收件支付税金才会安排派送的,UPS回复税金eur6578.02”,并告知健子方公司“如果收货人不支付关税,货物要么销毁,要么退回起运港,UPS会收取退回的费用,我们会找贵司收取”。健子方公司提出让王灵和成运公司协商,赶紧支付关税和提货;成运公司表示只对接健子方公司。健子方公司表示成运公司一直在拖延,“一个讲时效的问题,10天,你拖1个多月,现在还跑来说是我们的问题吗”;成运公司称货到当地后一直联系健子方公司让客户去联系UPS交税,因延迟交税才导致UPS未能送货,且强调其安排的是UPS服务,不是双清包税服务。王灵“由于时间太久的原因,客户已经不收货了,你们把货退回还给我”“你们承诺的7-10双清门对门,现在40多天了”,健子方公司李卫民表示其没有承诺,王灵称孔总承诺。次日,健子方公司表示货物已于当日提走。2020年6月15日,健子方公司将形式发票的文档发送给王灵查收,落款处盖章为“健子方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两张发票金额共计154284元。林勇玉质证称,该证据可证明林勇玉已完成作为介绍人应起的作用,通过微信建群的方式直接让王灵与健子方公司取得联系,具体业务对接由后者自行协商,林勇玉作为介绍人没有义务为王灵办理清关等事宜,货物被海关扣押系因王灵客户未能及时纳税导致,林勇玉不存在任何过错。健子方公司质证称,该证据可证明在建群前健子方公司并不知晓王灵的存在,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健子方公司系在好心协助王灵处理货物放行事宜,而非对王灵作出承诺。
(五)“空运王灵&成运&健子方”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5月30日该群成立,健子方公司询问成运公司王灵UPS单号“1Z6W655X0440493080”的进展情况,表示“客户直很积极配合UPS处理,只是UPS总是让人耐心等待,请帮忙催促西班牙UPS加快紧急处理”“都一个月了,别人的海运都到了…跟他们施压,空运我们付了那么多的费用,最后还到在人家海运的后面,这怎么都说不过去的”。成运公司“我再跟这边UPS施压,尽快反馈给结果”“UPS回复,是因为派件地址还是因疫情防控,封锁中,派送会有所延误”“UPS回复,派送地址是属于疫情严重地区,派送缓慢是属于疫情严重地区,派送缓慢是属于不可抗力,当然在你们的角度,希望尽快完成派送是没错,但是有些事情真的是我们不能左右的”。2020年6月4日,健子方公司继续催促,称“毕竟是你们承诺的7-10天的双清到门,现在不能不想办法处理”;成运公司“我们公司没有说过是双清,走的是UPS快递服务”;健子方公司表示其委托给成运公司,不直接对接UPS,要求成运公司处理。2020年6月15日,成运公司将更新后的两张发票发送至微信群中,载明的货物数量均为26000。王灵“我每票是19500个,这发票怎么是26000”“解释一下费用的明细”。健子方公司质证称,该群于2020年5月30日建立,当时货物已抵达西班牙,该证据可证明健子方公司一直在积极帮助处理货物清关问题,且货物已到达指定仓库,健子方公司不存在违约。
(六)王灵与健子方公司“孔总”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装箱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5月11日,孔总将UPS单号发送给王灵。当日晚上9时28分,王灵向健子方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转账154284元。5月13日,孔总将两个包裹的装箱单和发票的文档发送给王灵,显示的数量均为19500,上述材料加盖了成运公司的公章。5月14日,王灵“怎么被退回来了”,孔总“叫客户问一下,协助海关处理”,王灵“这个包双清的怎么这么麻烦,因为客户急,跑了三趟机场了,现在冲我发火”,孔总“UPS服务,不是包清关,是协助清关,找一家当地报关行,协助一下。”健子方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张东元系其员工,辩称:1.健子方公司只是给予王灵建议而非出具承诺,相对于健子方公司而言,托运方为林勇玉;2.对装箱单及发票不予确认,因为没有翻译件,且林勇玉曾于2020年5月7日将货物装箱单发送给健子方公司,该装箱单数量(26000)与上述证据中的数量不符,26000也是健子方公司发送给UPS的数量,上述证据的日期为2020年5月11日,当时货物已经上飞机了,根据常理需先知道货物的数量才能订舱。
(七)成运公司提供的发票(即2020年6月15日成运公司在微信群中发送的发票)、UPS出具费用单、缴纳凭证及自译文本,拟证明成运公司提供给UPS的发票填写的每个包裹的数量为26000个,而不是19500个,UPS按照26000个计算进口费用,致使收货人多缴纳进口费用4264.46欧元。林勇玉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清楚。健子方公司质证称,确认发票的真实性,辩称发票载明的数量系托运人即林勇玉提供的;不确认费用单、缴纳凭证的真实性,因为无官方认可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亦未经过公证。成运公司的质证意见与健子方公司一致。
(八)UPS网页查询情况,拟证明两个大包裹的UPS编号为1Z6W655X0440804010、1Z6W655X0440493080,每个大包裹内含13个子包裹,均于2020年5月15日之前(含)抵达西班牙目的机场,但清关和最终派送至客户手中的时间均有所延迟,王灵客户分别于2020年5月19日收到2个子包裹、5月27日收到11个子包裹、6月12日收到剩余13个子包裹。健子方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UPS订单查询后显示的送达指定地点的日期分别为2020年5月27日(尾号4010)、6月12日(尾号3080),不确认王灵所称2020年5月19日收到2个子包裹的情况,辩称该证据可证明健子方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货物补交税金后,均已送达至指定地点,但不确定UPS的更新记录是否存在迟延。
健子方公司主张林勇玉系健子方公司的托运人,且其已依约完成货物运输义务,并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与林勇玉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4月23日,林勇玉向健子方公司询问将口罩运往西班牙的航班和价格,2000个一箱,数量为10万个。健子方公司称该内容系指王灵运送的货物,只不过货物的数量一直在变动;林勇玉对此不予确认,辩称林勇玉、健子方公司平时存在业务往来,曾沟通多批不同货物的外贸运输问题。2020年5月11日,健子方公司将两个包裹的UPS单号发送给林勇玉,称“西班牙已经通知UPS取件,等UPS取件后,明天会安排飞走,请耐心等待下,预计本周4-5完成派送”;林勇玉“王灵转账后告诉我,莆田到广州运费让他付,26件×45=1170这个是广州运费”“墨西哥城价格赶紧报。”2020年7月7日,健子方公司“王灵原来是你介绍的,我不认识他,你把我当时和你讲的不包税的话,截一下图给我”。林勇玉将2020年4月28日曾发送给王灵的“双清组”微信群聊天截图发送给健子方公司。
(二)律师函,系2020年7月6日由王灵发送给健子方公司,主要内容为王灵系经林小姐(即林勇玉)介绍,委托健子方公司对该批样品口罩进行运输,健子方公司存在多种违约行为,需赔偿王灵的损失。王灵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辩称王灵系与林勇玉、健子方公司同时形成委托运输关系。庭审中,健子方公司确认承诺“门到门”,不确认由健子方公司负责“双清”和缴纳关税。王灵确认:1.王灵未向林勇玉支付货物从广州至莆田的运费及按0.4元/个的标准支付的费用;2.王灵对货物自莆田到香港部分的运输服务没有意见,对香港至西班牙部分的运输有异议;3.本案系依据王灵与林勇玉、健子方公司就运输、清关等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主张诉请的权利。
另查,王灵称其诉请的损失金额是按预计可获得的交易对价计算,具体损失内容包括:进货费用292500元、货运代理费154284元、王灵客户代为支付的关税费用13675.98欧元(按当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104837.33元)。林勇玉、健子方公司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1.送货时间延误,造成口罩价值严重贬损,给王灵造成重大损失;2.未完成“双清包税门对门”的约定标准;3.林勇玉、健子方公司错误向UPS发送货物数量,导致王灵多交税费和货物迟延送达;4.林勇玉、健子方公司擅自转委托成运公司运输案涉货物,存在过错。
再查,关于健子方公司就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已于第一次庭审中明确告知,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该异议,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审查。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发票、费用单、缴费凭证、UPS查询记录、律师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王灵、林勇玉、健子方公司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案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2.王灵、林勇玉、健子方公司对运输货物数量、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3.货物迟延送达的原因及健子方公司、林勇玉承责比例;4.王灵损失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一。第一,关于王灵与林勇玉的关系。首先,在“西班牙王灵口罩(空运)群”建立前,林勇玉多次将与健子方公司沟通西班牙报价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送给王灵,王灵未提异议或质疑,并于2020年5月6日向林勇玉表示后续还有口罩订单,让林勇玉“跟他说一下”,与王灵所称其于2020年5月11日林勇玉提供收款账户及建群时才知晓健子方公司的存在相矛盾,由此可知王灵对由第三方而非林勇玉承接运输事宜早已知情且同意。其次,王灵与林勇玉约定,在口罩送达目的地后,王灵另按0.4元/个的标准向林勇玉支付代理费用。如果林勇玉也负责货物运输等事宜,在王灵已向指定收款账户支付运输费用的情况下,另需向林勇玉支付费用,与常理不符,林勇玉主张其系介绍人更符合常理。再次,从微信群聊天记录可知,林勇玉让王灵直接咨询健子方公司人员,货物送达迟延时王灵向健子方公司而非林勇玉要求赔偿,可知王灵确认由健子方公司承接货物运输等事宜。最后,王灵发送给健子方公司的律师函载明,王灵系经林勇玉介绍而委托健子方公司对口罩进行运输,除运输费用外另向林勇玉支付报酬,可知其已确认林勇玉系介绍人。综上,王灵与林勇玉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但委托事项为林勇玉为王灵联系将案涉货物从广州运送至西班牙的承运方。王灵明确依据运输、清关等事项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主张案涉权利,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林勇玉并非该合同相对方,王灵要求林勇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第二,健子方公司主张与王灵不成立合同关系,事实依据不足。虽然在王灵与健子方公司沟通前,系由林勇玉负责传递信息,但从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在“西班牙王灵口罩(空运)群”建立后王灵正式下单付款前,王灵已与健子方公司直接对接,健子方公司直接向王灵解释收费标准、承诺到货时间、催促付款等,足以证明健子方公司已知晓实际托运人为王灵而非林勇玉。后续货物出现迟延王灵要求健子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健子方公司未就合同相对方的问题提出异议,与常理不符。综上,案涉货运代理合同的相对方为王灵与健子方公司。之后健子方公司委托成运公司处理货物运输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转委托需获得委托人的同意,现无证据证明健子方公司委托成运公司运输案涉货物获得王灵同意,相反,王灵多次对健子方公司的送达时效提出异议,并要求健子方公司赔偿损失,成运公司也明确表示只对接健子方公司,故健子方公司应对迟延送达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王灵、林勇玉、健子方公司的主要争议在于健子方公司或成运公司有无错误报送货物数量,以及健子方公司是否负责“双清、包税”。
第一,关于货物数量。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林勇玉多次向健子方公司询问航班、报价等信息,甚至曾提及“墨西哥城价格赶紧报”,与林勇玉关于双方平时存在业务往来且多次沟通不同批次货物运输信息的陈述更为契合。林勇玉确认其2020年4月23日发送给健子方公司的货物并非案涉货物,与健子方公司所述不符;林勇玉于2020年4月28日向健子方公司告知订单信息时明确表示一个地址两万个、一共四万个,与健子方公司所称的52000个(26000×2)差别较大,王灵亦解释系因装箱数量问题对原口罩数量进行少量调整后确定为39000个;另,健子方公司职员于2020年5月13日向王灵提供的装箱单及发票载明每票数量为19500个,但成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发送到微信群的发票显示每票数量为26000个,健子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系王灵或林勇玉对货物数量进行变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据此,王灵主张其委托运输的口罩数量为39000个,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但是,王灵于2020年6月15日全部货物送达完毕后才对数量问题提出疑问,在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系口罩数量报送有误导致货物迟延。
第二,关于健子方公司是否负责“双清、包税、门对门”。双方对“门对门”的约定无争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清”,2020年5月16日王灵、林勇玉、健子方公司在“西班牙王灵口罩(空运)群”中沟通时,林勇玉向健子方公司表示当时“走的是双清”,并将2020年4月30日“双清组”微信群中确认为“西班牙双清4万个”的微信截图发送给健子方公司,健子方公司回复“我跟王总联系了,知道了”;2020年6月6日,健子方公司在“空运王灵&成运&健子方”微信群中与成运公司沟通时表示“毕竟是你们承诺的7-10天的双清到门,现在不能不想办法处理”。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健子方公司明确知晓且承诺由其负责“双清”。
关于“包税”,因王灵、林勇玉、健子方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对此进行明确约定,且双方对此有争议,现一审法院仅能根据王灵、林勇玉、健子方公司沟通过程及内容进行认定。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2020年4月28日,林勇玉发送给王灵的“双清组”聊天截图虽载明“不包税”,但因林勇玉与健子方公司平时存在业务往来,多次沟通不同批次货物运输信息,且林勇玉向健子方公司报送案涉订单的日期距健子方公司声明“不包税”的日期已过两天,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该“不包税”是否针对案涉订单存疑。2020年5月5日,林勇玉向王灵称“这个关税啊…都包含在里面”,林勇玉主张该内容系针对王灵关于发票的提问,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林勇玉随后又称“以前不是跟你说那个没有开税票,西班牙不能开税票”,该两点陈述相矛盾,一审法院对林勇玉的陈述不予采信。结合前后文语境,一审法院认为“这个关税啊…都包含在里面”系指服务“包税”。但是,现无证据证明健子方公司知晓并同意该约定。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20年5月16日健子方公司要求王灵与客户核实是否没有交税,2020年5月20日成运公司询问货物是否已经完税时,王灵均未对交税主体提出异议,相反联系客户缴纳了第一批口罩的税金;2020年5月30日双方就税金问题进行沟通,王灵询问“为什么产生这么多的费用”,成运公司回复“这个不是双清包税,税金由收货人自己承担”,健子方公司提出由成运公司代王灵支付未果,次日,健子方公司表示“王总,这个门到门不包税,只是说目的港的报关费用可以帮你支付,当时你说几百欧元,大家千万不要误会了”,王灵未作回复和反驳,且联系缴纳第二批货物的税金。据此,在王灵未提交证据予以补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健子方公司“包税”事宜约定不明,王灵也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需要对方支付税金,其以健子方公司未完成“包税”约定为由主张违约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灵多次反映客户想缴税但无法缴纳,系海关不予放行,并应要求在微信群中提供了缴税证明,健子方公司主张货物迟延送达系王灵未及时缴纳关税所致,与上述证据相矛盾,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该陈述不予采信。健子方公司承诺5月15日前送货到门,其作为专门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商事主体,理应预留出合理时间办理货物清关手续,但货物于2020年5月14日、15日才先后到达目的地机场,即使清关顺利,也无法确保能于2020年5月15日前完成“门对门”服务。健子方公司确认UPS记录显示货物送达指定地点的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6月12日,明显晚于其承诺的送达日期,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健子方公司依约应负责“双清”,在清关过程中王灵多次在微信群中提及清关存在障碍,健子方公司理应核实原因和办理清关手续,但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后,该司职员向王灵表示“UPS服务,不是包清关,是协助清关,找一家当地报关行,协助一下”,并反复将延误原因归结于关税问题上。据此,健子方公司未积极采取清关措施,未完全履行“双清”和送货上门的义务,对货物迟延送达存在过错,应向王灵赔偿相应的损失。应指出的是,2020年6月王灵与周丽忠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周丽忠多次提及老外“没时间去拿”,王灵亦表示“先不要提好了,反正卖不出去,我这边和物流公司交涉一下”,由此可知也存在王灵或其客户未及时提取货物导致后续收货迟延的可能,王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综合健子方公司的违约行为及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其对王灵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四。关于进货费用292500元,健子方公司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法律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但这种损失不应当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口罩在国外市场的价格涨跌,是健子方公司所不能预见的,案涉口罩在西班牙已完成签收,王灵在该笔交易中可能获得的收益或亏损均无从确定,其要求健子方公司赔偿进货费用,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关税费用,王灵提交的UPS费用单系国外形成的证据,健子方公司对此不予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规定,王灵未提交相应公证机关的证明书,故该证据无法证明王灵主张的税费总额及多缴纳税费金额的计算方式,一审法院对该证据及王灵主张多缴纳的进口费用均不予采信。退一步言之,即使该费用单属实且税费金额有误,因关税并非由王灵实际支付,王灵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费用已转化为王灵的损失,其要求健子方公司赔偿其关税费用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货运代理费,王灵与健子方公司系有偿委托关系,王灵完全履行了费用支付义务,健子方公司未依约完成货物运输义务,应退还王灵相应的货运代理费用。根据上文对责任比例的认定,健子方公司应向王灵赔偿61713.6元(154284×40%)。关于王灵主张的利息,因在本案判决生效前,王灵、林勇玉、健子方公司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尚未确定,王灵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条、第四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健子方公司向王灵赔偿61713.6元;二、驳回王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676元,由王灵负担9718元,健子方公司负担958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王灵。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王灵与健子方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二)健子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迟延交货责任;(三)涉案损失应如何认定。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虽然在交易前期,王灵并未直接与健子方公司沟通,但王灵清楚知晓林勇玉并不实际负责运输货物,而是由健子方公司负责。之后,王灵在微信群中直接与健子方公司协商价格以及到货时间等合同主要条款,并将款项汇入健子方公司指定的账户。纠纷出现之后,王灵亦是直接与健子方公司沟通。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王灵与健子方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理据充足,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约定,健子方公司应于2020年5月15日之前送货上门,但涉案货物在5月14日、15日才到达目的机场,考虑到正常情况下清关所必需的合理期间,即使剔除疫情因素,健子方公司无法在约定时间前完成送货义务存在高度可能性。健子方公司主张王灵一方未及时缴纳关税导致未能清关以及送货迟延,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货物清关以缴纳关税为前提。而王灵的客户已在2020年5月19日、5月27日收到13个子包裹,无证据显示此时王灵的客户已缴清关税,故王灵关于先清关后缴税的主张更为合理。因此,健子方公司应当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王灵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费用,该费用是健子方公司按时送货上门的对价,但健子方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一审判决根据其过错程度,酌情退还部分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健子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3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健子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练长仁
审判员 易超前
审判员 邓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祥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