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7/8 0:00:00

叶可盆·艾布了哈孜、努尔巴什·努尔布拉提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可盆·艾布了哈孜、努尔巴什·努尔布拉提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新4224民初590号
    原告:叶可盆·艾布了哈孜(死者父亲)。
  原告:努尔巴什·努尔布拉提(死者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革尔·木拉提,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一小区198号。
  主要负责人:伍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岳,新疆天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可盆·艾布了哈孜、努尔巴什·努尔布拉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努尔巴什·努尔布拉提、叶可盆·艾布了哈孜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努尔巴什·努尔布拉提、叶可盆·艾布了哈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努尔巴什·努尔布拉提、叶可盆·艾布了哈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努尔巴什·努尔布拉提、叶可盆·艾布了哈孜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琼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恩得孜·热哈提

附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