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继荣、大连美景川生态农业科技园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继荣、大连美景川生态农业科技园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14民初1455号
原告:何继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大连市普兰店区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辉,大连市普兰店区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美景川生态农业科技园,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10号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MA0UD19B5T。
法定代表人:王和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继荣与被告大连美景川生态农业科技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7日依法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自主诉权所做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继荣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继荣负担。
审判员 杨剑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陆金雪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