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5民初1861号之一
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文远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庞大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绿城景道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全盛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39元,减半收取计4569.5元,由原告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卫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栾晶晶
书 记 员 王某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