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审结时间】:2022/7/7 0:00:00

胡秀兰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胡秀兰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2)辽0213民初3755号

  胡秀兰:
  原告胡秀兰与被告郑伊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一案,本院决定立案审判,现将有关事项向你告知:
  1.人民法院审判的流程信息将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将通过12368短信、官方微信服务号“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向你推送重要审判环节的流程信息。
  2.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准确提供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便于接受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
  3.可以委托代理人1-2人代为诉讼,并递交由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处分实体权利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4.有增加、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但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诉讼请求不当,将导致未请求的部分得不到审理,请求过高的部分得不到支持。
  5.为防止因对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时无法查找对方财产或对方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使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本院对对方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6.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责任。对你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在限期内没有举证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请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一)证据由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8.下列案件,可申请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9.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等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可以要求换人办理。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10.对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11.在庭审过程中有权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案件事实,有权相互发问,有权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和法院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有权通过辩论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论证自己的主张。
  12.可以请求本院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1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按照规定在互联网公布,但涉及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以调解方式结案等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除外。
  14.有申请执行的权利。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15.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切实履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17.可通过辽宁123某某诉讼服务平台自助语音查询服务,输入法院提供的查询账号和查询密码查询案件信息。网上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信息以法院出具的正式文书为准。




审判员 :孙宝泉
书记员 :李欣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