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7/4 0:00:00

裴永乐与徐卫东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裴永乐与徐卫东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6854号之二

  申请人:裴永乐。
  被申请人:徐卫东。
  本院在审理裴永乐与徐卫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该案已生效。现裴永乐提出对徐卫东的财产进行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裴永乐的相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卫东银行存款24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