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本木园艺有限公司与黄建荣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本木园艺有限公司与黄建荣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沪7101民初401号之一
原告:上海本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鹤路2号。
诉讼代表人:冯英,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开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建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诗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本木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荣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本木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易
书 记 员 刘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