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勋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张建勋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监7号
原审原告:吴立梅。
原审被告:北京尚途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80858918U。
法定代表人:张建勋,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建勋。
原审原告吴立梅与原审被告北京尚途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京011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 蕾
审判员 李永芝
审判员 曹 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皮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