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颐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德武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通化颐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德武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吉05民监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颐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88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武,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化市阳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通化市新岭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山。
原审第三人:刘杨。
原审第三人:石胜利。
原审第三人:张桂琴。
原审第三人:柴永海。
上诉人通化颐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德武与被上诉人通化市阳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刘杨、石胜利、张桂琴、柴永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吉05民终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大勇
审判员 何秋彦
审判员 肖 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