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健、格拉提等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健、格拉提等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新2701民监5号
原审原告:高健。
原审被告:格拉提。
原审被告:西尔买买提。
原审原告高健与原审被告格拉提、西尔买买提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新2701民初21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长 帕尔哈提·吐达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孜丽努尔·阿曼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