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3/3 0:00:00

高健、格拉提等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健、格拉提等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新2701民监5号

  原审原告:高健。
  原审被告:格拉提。
  原审被告:西尔买买提。
  原审原告高健与原审被告格拉提、西尔买买提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新2701民初21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长 帕尔哈提·吐达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孜丽努尔·阿曼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