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4 0:00:00

王建伟、河南新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建伟、河南新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381民初4924号

  原告:王建伟。
  被告:河南新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南二环与邓襄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仁爱医院大院内右侧二百米。
  法定代表人:李占孝,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王建伟与被告河南新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浩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浩成公司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建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工资款2911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原告为被告开泵车,支付部分工资后,下欠原告29113元未付,被告公司法人李占孝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追要未果,诉至本院。
  被告新浩成公司口头辩称,公司欠款属实,要求分期偿付。该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新浩成公司经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等业务,有泵车数辆,公司有专人负责联系业务并安排相关工作。2022年,原告在被告公司开泵车获取工资报酬,在支付部分工资后,下欠29113元工资款未付。2022年5月1日,李占孝向原告王建伟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兹欠到王建伟2022年工资余额大写贰万玖仟壹佰壹拾叁元整小写29113.00元承诺在2022年5月5日前支付结清李占孝2022年5月1日”。诉讼中,被告认可活是给公司干的,公司愿意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公司欠原告29113元工资款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公司法人出具的欠条为证,且被告公司对欠款的事实不持异议,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新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建伟工资款29113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92元,由被告河南新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贺 先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建闪
书 记 员 黄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