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顶集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河南李家良品商贸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顶集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河南李家良品商贸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621知民初228号
原告:杭州顶集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泰宏巷40号联合中心北区2幢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28310985D。
法定代表人:金睿,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张珂,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李家良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新城区景翔国际小区东北角8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3X9Y2150。
法定代表人:李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作,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顶集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顶集公司)与被告河南李家良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李家良品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顶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被告河南李家良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顶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河南李家良品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商标权及著作权的行为,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判令河南李家良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3.河南李家良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涉案商标“DGISTUDIO”,商标号为第33415169号,国际分类为25类商品,商标专用权人为杭州顶集公司。核定使用范围:内衣;婴儿全套衣;童装;皮衣;帽;围巾;手套(服装);针织服装。现涉案商标处在专用权期限内,商标权利状态稳定。涉案作品登记证号“渝作登字-2020-F-10052482”作品登记证书为杭州顶集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创作的,杭州顶集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近来,杭州顶集公司发现河南李家良品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相似的商标进行宣传,侵害了杭州顶集公司商标权益,并且其产品中带有的图样与案涉作品构成相似,侵害了杭州顶集公司著作权权利。河南李家良品公司的侵权行为欺骗和混淆误导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杭州顶集公司的市场利益。河南李家良品公司的侵权主观意图恶劣明显,造成杭州顶集公司严重经济损失及其他不良影响,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河南李家良品公司辩称,杭州顶集公司注册的商标是文字商标,涉案商品没有侵害其商标权,杭州顶集公司应提供实物证明侵害了其权利。河南李家良品公司在2022年2月25日已将涉案商品下架。
本案审理过程中,杭州顶集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撤诉,同时撤回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通过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经核准,杭州顶集公司注册了第33415169号“DGISTUDI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内衣;婴儿全套衣;童装;皮衣;帽;围巾;手套;针织服装。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8月28日至2029年8月27日止。
2020年9月7日,重庆市版权局对美术作品“随手涂鸦”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渝作登字-2020-F-10061092”,作者与著作权人均为杭州顶集公司。
杭州顶集委托代理人郑超超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21年12月10日该公证处公证员鲁某及工作人员陈宛均使用计算机登录淘宝网页,打开“d[s34967544]男装店”,进入案涉商品“JEEP吉普情侣羽绒服2021冬季新款潮牌小恶魔短款宽松国潮工装外套”网页浏览,该过程全程进行录屏并刻录光盘后封存。2021年12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2021)浙杭西证民字第22492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行为予以确认。
d[s34967544]男装店实际经营者为河南李家良品公司,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杭州顶集公司系案涉商标“DGISTUDIO”的商标权人及案涉美术作品“随手涂鸦”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及美术作品著作权。河南李家良品公司销售的案涉服装上所印制的图案与美术作品“随手涂鸦经庭审对比,除“小恶魔”笑脸细节处略有不同外,其他整体外观设计风格、图案布局等与美术作品“随手涂鸦”高度一致,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路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是否侵害商标权问题,从本案公证处保全的证据来看,河南李家良品公司所销售的案涉服装并未使用与注册商标“DGISTUDIO”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故在本案中无法认定河南李家良品公司侵害了杭州顶集公司的商标权。
关于赔偿数额,杭州顶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河南李家良品公司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过错程度、侵权时间的长短及案涉作品的知名度和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酌定河南李家良品公司赔偿杭州顶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对杭州顶集公司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李家良品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杭州顶集服装设计有限公司“随手涂鸦”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河南李家良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顶集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顶集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河南李家良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