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维福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维福商贸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14民初9776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维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45号富翔天地14号楼2单元4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公司)与被告济南维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福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财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维福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PINGAN”“平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年行为,停止在商品和包装以及网店销售说明文字中使用“PINGAN”“平安”标识,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平安集团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平安集团成立于1988年于2004年、2007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平安集团成立以来,在品牌和产品宣传上投入大量的资金,在2015-2017年共投入业务宣传费用合计人民币475.2亿元,平安集因的广告宣传载体多样化、覆盖面遍及大陆及港澳地区。截至2017年底,平安集团总资产为64930.75亿元,总市值在全球金融集团中排名第6位,全球保险集团市值、品牌第一,分支机构遍及大陆全部地区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历经30年的发展,2018年,平安集团己跻身《财富》世界500强第29位,蝉联中国内地混合所有制企业第一,在全球金融企业排名中名列第5位。平安集团的品牌和产品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也获得行业和消费者的高度认可,品牌价值高达172.6亿美元(人民币1173.68亿元),位于全球金融品牌第13位。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6974816号“PINGAN”、第6974784号“平安”商标经过多年推广使用,第6974816号、第6974784号商标依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平安”“中国平安”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的企业简称,平安品牌经过多年推广,“平安”“中国平安”己经和平安集团公司形成了对应关系,原告经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享有平安集团旗下商标专用权及知名商品或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权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知识产权保护事宜提起民事诉讼。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生产并在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宣传、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所销售产品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恶意攀附原告企业商誉,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维福公司未应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维福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43517874号
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期限自2020年12月7日至2030年12月6日。商标核定服务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6类,包括色带、胸卡套等。2021年7月13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平安财产公司使用该商标,授权内容同时包括平安财产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自费采取诉讼等必要行动,无需另行取得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但需要及时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告知维权行动详情。
2.2021年7月5日,平安财产公司委托知信合(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公证处申请对购买相关产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21年7月12日,公证处公证人员张某在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207号该公证处办公室代收申通快递包裹一件(运单号:773107501793553),2021年7月13日,申请人代理人在该公证处检查上述快递包裹后,公证处将包裹重新包装封存。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21)厦湖证内字第200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同时载明:2021年7月13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操作手机“拼多多”APP,通过登录“拼多多”,点击“个人中心—查看全部”,显示订单号为210708-654248510193978的订单,该订单状态为已签收,订单对应的快递单号为上述申通快递单号。同时点击订单店铺“胖胖的小家伙9”信息,显示其企业名称为维福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敏。
经当庭比对,上述两商品均为挂绳卡套,挂绳上均印有中文“平安”和英文“PIxxxAN”字样,其中英文“PINGAN”与平安财产公司主张权利的第43517874号
商标相同。平安财产公司据此主张维福公司侵害了其第43517874号
注册商标权利。
3.维福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10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五金产品批发、办公用品销售等。
本院认为,平安财产公司经授权享有的第43517874号“
”注册商标权利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维福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中销售的商品,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标识,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犯,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责任。平安财产公司有关不正当竞争的意见,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平安财产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因其缺乏侵权受损或维福公司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本院将根据涉案商标的声誉、千夜商贸公司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维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PINGAN”、“平安”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在商品和包装以及网店销售说明文字中使用“PINGAN”、“平安”标识,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济南维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6元,济南维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慧娟
书 记 员 王馨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