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4 0:00:00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经济联合社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经济联合社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9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罗布洞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温玉新,村委书记。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罗布洞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温玉新,社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第九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
   法定代表人:温毅彬,社长。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凡,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亮,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缤纷园艺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土名山鸡伙。
   经营者:高少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卫安,北京市天平(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华,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903号天源商厦。
   法定代表人:温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耀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义勇,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穗丰村委会”)、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穗丰经济社”)、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第九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穗丰九社”)、广州市白云区太和缤纷园艺场(以下简称“太和缤纷园艺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天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天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属于重复诉讼。1.天源公司曾于2016年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交付涉案土地,该项诉讼请求已被依法裁定驳回。后天源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民终1659号裁定书,维持原裁定,驳回天源公司的上诉请求。现天源公司再次就同一事实提出诉讼,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2.双方签订的征地合同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征地范围与天源公司申请的范围不相符,该征地行为不合法,天源公司侵犯了穗丰村集体的合法权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撤销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穗丰九社并非征地合同的签订主体,与天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穗丰九社已于1995年9月5日将涉案土地发包给余日辉,该承包土地合同书签订的时间早于征地合同,承包土地合同书正在履行,故天源公司提出本案主张于法无据。3.(2018)粤民终1658、1659号两案的裁定书均已认定涉案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与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完成征地手续的土地应该视为一个建设的整体,应该合并进行处理。天源公司提出的不同诉讼理由,但事实是一致的,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认为不应该重复处理,应遵循原有的生效民事裁定书。因此,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认为测绘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具备资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测绘单位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原测绘资质为丙等级,其于2021年7月1日开始已不具备法定的测绘资质,依法不得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作出的第二份测绘报告初稿及测绘报告终稿均在2021年7月1日之后,故该测绘结果不合法。三、测绘单位根据天源公司单方提供的控制点进行测绘,缺乏合法的测绘依据。建设用地批准书附图的坐标为1980本案坐标,测绘单位直接根据1980西安坐标进行测绘即可,但其却根据天源公司提供的控制点即2000国家大地坐标从事测绘活动,隐瞒不具备测绘资质的事实。且该控制点未经案件当事人质证,不应作为测绘依据文件。四、测绘单位在听证前已出具测绘报告终稿,违反了司法委托程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之规定,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均对测绘报告初稿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举行听证会,但测绘单位在听证会前已作出测绘报告终稿,这更能证实测绘单位作出的测绘报告不合法。且在听证会上,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就控制点、测绘单位资质和坐标转换等异议事项提出详细意见,但测绘单位无法作出合法合理的回复。综上所述,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改判。
  天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一、天源公司于2008年6月3日依法取得“穗府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该土地使用权证项下22680平方米的土地作用权所有人,依法应受到保护。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占用上述土地4624.27平方米并获利,依法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返还所占土地。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认为土地使用权证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诉讼,亦没有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依法摇珠选定并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各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组织的争议土地现场指认及确定测绘使用控制点到测绘终稿出具前均无异议,现认为测绘结果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穗丰九社述称,同意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的上诉意见。
  太和缤纷园艺场述称,同意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的上诉意见。
  穗丰九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天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天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穗丰九社与天源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征地行为不合法,天源公司的诉请于法无据。涉案土地的权属人为穗丰九社,穗丰九社从未与天源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也未收到天源公司的征地款。穗丰经济社与天源公司签订的征地合同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合同,且该行为未经穗丰九社集体表决通过,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鉴于征地行为不合法,天源公司侵犯了穗丰九社的合法权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撤销天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事实上,穗丰九社于1995年9月5日将涉案土地发包给余日辉使用至今,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该承包土地合同书签订的时间早于征地合同,且承包土地合同书正在履行,故天源公司提出诉请于法无据。其他事实与理由同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第二、第三、第四事实与理由一致。
  天源公司辩称,同对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的辩论意见。
  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述称,同意穗丰九社的上诉意见。
  太和缤纷园艺场述称,同意穗丰九社的上诉意见。
  太和缤纷园艺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天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天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天源公司曾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涉案土地已经法院裁判处理,现天源公司再次以同一事实理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收回涉案土地属于重复起诉,应依法驳回天源公司的起诉。虽天源公司此前提起诉讼的案由为合同纠纷,本案案由为排除妨碍纠纷,但两案的争议内容均是天源公司要求使用涉案地块。一审判决违背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及规定,直接判令穗丰九社腾空场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此外,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终1658、1659号《民事裁定书》,省高院经对该两案审理,认为涉案土地与另外的150亩土地均属于一个整体,应整体处理。且该整体地块能否继续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属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审查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可处理的范围,故依法驳回了天源公司的起诉。现天源公司在本案中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整体地块”已符合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条件或已完成该手续,故应驳回天源公司本案重复主张的请求。二、一审法院依据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天源公司主张收回的场地面积依据不足,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1.测绘报告依据的是天源公司提供的其他测绘单位出具的“控制点”,测绘单位没有资质确认该控制点,且该控制点未经各方确认及质证,故测绘单位直接以该控制点作为测绘依据明显错误。2.在一审庭审中测绘单位已明确确认控制点是需要具备甲级测绘资质才能确认,而测绘单位仅为丙级测绘资质。故测绘单位没有资质确定控制点是指现场的哪个定点。3.测绘报告依据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转换的坐标是错误的,该坐标与天源公司提供的产权证附图坐标不一致,并不能一一对应。故测绘单位根据“广州2000坐标系”的坐标转换得出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坐标进行测绘得出的结论明显错误。三、一审法院直接判令太和缤纷园艺场腾空涉案场地有误。与太和缤纷园艺场经营者签订合同的是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仅应向穗丰九社腾空,天源公司无权直接要求其腾空场地。四、在太和缤纷园艺场未取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太和缤纷园艺场清除涉案附着物腾空涉案场地有误。从穗丰九社一审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太和缤纷园艺场承包租赁涉案地块的时间早于天源公司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假设天源公司已征收涉案地块,其应当依法向太和缤纷园艺场补偿,但太和缤纷园艺场至今未收到任何补偿。五、参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太和缤纷园艺场承包涉案地块在前,假设天源公司受让了涉案地块,其应继续承担涉案地块的全部义务,即其应继续将涉案地块交由太和缤纷园艺场承包租赁至期届满之日止。故其无权要求太和缤纷园艺场腾空涉案场地。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天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源公司辩称,同对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的辩论意见。另补充,缤纷园艺场提到的重复诉讼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8)粤民终1658号裁定书中提到的涉案地块有3块,分别是34.05亩、58.38亩及150亩,其中本案涉及的土地是34.05亩,该土地是已办证的,产权证是相当明确的。
  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述称,同意太和缤纷园艺场的上诉意见。
  天源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判决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其妨害天源公司使用“穗府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约5000平方米土地的权利,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立即清除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并且腾空上述土地;2.判决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9年9月5日,穗丰九社和余日辉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约定穗丰九社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九社土名“山鸡伙”共27.473亩土地发包给余日辉用作发展三高农业、花卉生产基地;承包期限共40年,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39年12月31日止;如遇国家征用,地上所有物业补偿归余日辉,土地补偿归穗丰九社。2009年,穗丰九社和余日辉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广河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征用《承包土地合同书》范围内部分土地,具体征用土地面积共计14.711亩,自2009年1月起,租用面积按余下12.762亩计算。
  1999年至2009年期间,天源公司与穗丰经济社、穗丰村委会先后签订多份征地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穗丰经济社提供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的多块集体土地给天源公司开发建设饮料、机械、矿泉水等产业。其中双方于2003年4月25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书》约定总征用土地面积约34.05亩,具体位置按广州市规划局穗规地证【2001】278号文件为准。
  2008年6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天源公司颁发穗府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人为天源公司,土地座落为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地号为2,图号为图5622、幅6,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22680平方米;四至为东至路、南至山地、西至山地,北至路;本宗地已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440111-2007-000036号),已缴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年限自2008年5月28日;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号为5622-15,其上标号2的地块标明“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该地块在图中共标有6个坐标点,附图右下角记载了各坐标点的具体数据,并加盖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业务专用章。对于天源公司持有并举证的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穗丰经济社、穗丰村委会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并主张天源公司在办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擅自将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未盖章确认的两个坐标点间的规划红线拉直,拉直后多圈出的不属于双方约定征地范围的地块就是本案诉争地块,故认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合法。
  2016年12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01民初555号立案受理天源公司诉穗丰经济社、穗丰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天源公司在该案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穗丰经济社、穗丰村委会将穗丰村(天源公司水厂以南西边,广河高速以东的)仍有六亩八分土地,立即交付给天源公司使用;2.判令穗丰经济社、穗丰村委会无条件配合天源公司完成150亩征用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3.判令穗丰经济社、穗丰村委会连带赔偿天源公司合同违约损失款人民币102044499.62元;4.确认以下协议书合法有效继续履行:1999年9月29日签订的《合同》和2005年1月28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各一份,2003年4月25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书》两份,2008年8月6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一份以及2009年12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以上协议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应继续履行;5.判令穗丰经济社、穗丰村委会立即停止对天源公司土地的侵权、干扰和排除妨碍等违法行为;6.确认天源公司已向穗丰经济社、穗丰村委会付清237.642亩征用土地款、青苗款、迁移坟墓补偿费等全部费用,天源公司无需再向穗丰经济社、穗丰村委会支付任何费用;7.判决穗丰经济社、穗丰村委会向天源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已收取征地费证明、已履行协议书或合同义务证明等),以便天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发票;8.判决穗丰经济社、穗丰村委会依照广州市民政局、白云区民政局等政府机关的规定及穗丰经济社、穗丰村委会承诺书之约定,将征用土地范围区域的剩余8座坟墓限期全部迁移;9.判决穗丰经济社、穗丰村委会不得非法干扰天源公司对征用土地进行挖土平整土地、实施三通一平;10.诉讼费由穗丰经济社、穗丰村委会承担。天源公司在该案起诉的事实理由中主张:2003年4月25日,根据原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和广州市国土局的批准,天源公司与穗丰经济社、穗丰村委会签订两份《征地协议书》,约定征用穗丰经济社、穗丰村委会两块土地,第一块地为34.05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穗规地证字【xxx】第xxx号,国土证号为穗府国用(20某某)第××号)……。
  2017年3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粤01民初73号立案受理穗丰经济社诉天源公司及该案第三人穗丰三社、穗丰六社、穗丰十社、穗丰十一社合同纠纷一案。穗丰经济社在该案中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穗丰经济社与天源公司于2005年1月28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无效;2.确认穗丰经济社与天源公司于2008年8月6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中涉及征用诉争土地的约定无效;3.判令天源公司立即向穗丰经济社返还非法占用的152.384亩土地;4.判令天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合并审理后,于2018年6月12日同时作出(2016)粤01民初555号民事裁定和(2017)粤01民初73号民事裁定,均查明:“……天源公司于2003年4月25日与穗丰经济社签订两份《征地协议书》后,已先后取得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并分别裁定驳回天源公司和穗丰经济社的起诉。天源公司与穗丰经济社、穗丰村委会均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两案上诉后,于2018年10月15日同时作出(2018)粤民终1659号民事裁定和(2018)粤民终1658号民事裁定,均认为:“……双方于2003年签订的两份《征地协议书》涉及的土地均已先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因此,涉案争议的150亩土地作为当时合同约定征用土地整体的一部分,且天源公司起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该150亩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的相关规定,能否继续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属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审查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可以处理的范围……”,并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年1月2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以(2019)粤7101行初282号立案受理穗丰经济社诉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及该案第三人天源公司土地登记行为违法一案。穗丰经济社在该案中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颁发)国土证号为穗府国用(20某某)第××号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粤7101行初282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穗丰经济社的起诉。该行政裁定经二审维持,已发生法律效力。
  为证明案涉诉争地块在穗府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范围内,天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申请测绘鉴定。一审法院依法摇珠选定并于2021年1月26日委托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准公司)对穗府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红线四至范围内面积22680平方米的土地进行测绘。天源公司为此预交鉴定费136080元。2021年3月11日,一审法院组织本案各方当事人及建准公司工作人员到案涉诉争地块现场对具体位置进行指认,并寻找确定测绘使用的控制点。2021年4月8日,建准公司向一审法院发函,称因穗府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红线点坐标为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天源公司在现场提供的控制点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需由当事人向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申请转换坐标系,将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红线点坐标转换成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坐标。经天源公司申请,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对穗府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的红线点坐标出具了编号为测字:10CH88210427000018的坐标转换数据。建准公司收到上述坐标转换数据后,作出了测绘报告初稿,初稿的测绘结果显示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红线点坐标与现场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控制点距离1公里左右,相差过大,而现场的控制点与测区最近点距离约50米,建准公司据此判断上述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出具的编号为测字:10CH88210427000018的坐标转换数据不可用。为此,天源公司再次向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申请重新出具坐标转换数据。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经复核,于2021年11月对穗府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的红线点坐标出具了编号为测字:10CH88211020000003的坐标转换数据。建准公司收到重新出具的坐标转换数据后,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编号为B-28-2100005的测绘报告终稿。终稿内容载明了上述两次取得坐标转换数据的过程,并对诉争地块及穗府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红线四至范围内土地出具了土地面积测绘汇总表和土地面积测绘图。该汇总表和测绘图显示:穗府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红线四至范围内土地实地放样测绘总面积为22681.89平方米;本案诉争地块以现场双方指认的围墙、栅栏为界,测绘面积合计6918.57平方米,其中位于前述国有土地使用证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为4624.27平方米(即土地面积测绘图中的阴影部分),在红线范围外的土地面积为2294.3平方米。测绘报告终稿附有建准公司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和2016年12月16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给予测绘单位一年政策过渡期限的公告》,显示其专业范围为丙级,包含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12月16日将测绘单位取得的我省乙级及以下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延至2021年12月31日。经质证,天源公司对测绘报告终稿无异议,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则均对测绘报告终稿三性不予认可,主要意见为对测绘现场采用天源公司提供的控制点、建准公司资质和两次坐标转换有异议。建准公司经一审法院通知,派员参加了庭审质证,并对被告提出的上述异议作出了解释。2022年1月12日,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复函一审法院,载明:经天源公司申请,我院于2021年11月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附图,其转换坐标以测字:10CH88211020000003的成果为准。
  以上事实,有穗府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图纸、照片、民事裁定书、《承包土地合同书》《补充协议》、合同、协议、补充合同、行政裁定书、测绘报告终稿、复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因天源公司主张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侵占其所有的案涉诉争地块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同时,天源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诉请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交还案涉诉争地块,故本案属物权保护纠纷,应适用民法典关于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天源公司持有穗府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据此主张其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22680平方米土地的所有权人,符合民法典上述规定,一审法院予以认定。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虽不确认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在天源公司持有的该国有土地使用证至今未被有权机关撤销的情况下,天源公司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一审法院对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该抗辩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该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天源公司作为穗府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22680平方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物权。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拒绝向天源公司交付的案涉诉争地块,实际系由穗丰九社发包给案外人余日辉,并由太和缤纷园艺场实际占有使用的地块。在本案中,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测绘),建准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终稿已对案涉诉争地块及穗府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红线四至范围内土地出具测绘结果。从测绘结果可知,本案诉争地块以现场双方指认的围墙、栅栏为界,测绘面积合计6918.57平方米,其中位于前述国有土地使用证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为4624.27平方米(即测绘报告终稿土地面积测绘图中的阴影部分),在红线范围外的土地面积为2294.3平方米。上述位于天源公司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的4624.27平方米地块,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无权阻却天源公司行使其物权。因此,天源公司要求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对上述4624.27平方米地块停止侵权行为,清除该地块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腾空土地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对于案涉诉争地块中在国有土地使用证红线范围外的2294.3平方米土地,天源公司不享有物权,无权提出物权保护的主张,一审法院对天源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对于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主张天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诉讼,应驳回其起诉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天源公司与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的另案诉讼为合同纠纷,与本案物权保护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另案诉讼处理结果为分别驳回双方的起诉,并未进行实体审理。故天源公司以物权保护纠纷提起本案诉讼,不属重复诉讼,一审法院对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该抗辩不予采纳。
  对于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对测绘报告终稿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在审理查明部分已作详述,此处不予赘述。鉴定机构建准公司在接受一审法院委托时具有相应资质,其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准确,可资采信。建准公司经一审法院通知,已派员参加庭审质证,对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提出的异议一一作出解释,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因此,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对测绘报告终稿提出的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三款的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太和缤纷园艺场清除其占有的位于天源公司所有的穗府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红线范围内面积为4624.27平方米土地(即编号为B-28-2100005的测绘报告终稿土地面积测绘图中的阴影部分)的地上附着物,腾空该土地,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对此予以协助、配合;二、驳回天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0元、鉴定费136080元,由天源公司负担受理费50元、鉴定费68040元(均已交纳);由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共同负担受理费50元、鉴定费68040元,并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受理费50元,向天源公司给付鉴定费68040元。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太和缤纷园艺场提交如下证据:1.自行制作的穗府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略图之错误说明和正确说明,拟证明其经营的花场所在地范围不包含在涉案国土使用证规划红线内;2.《穗丰村3、6、9、10、11社与天源实业公司协商土地征用相关事宜会议记录》(2014年11月21日)、《协调会会议记录》(2014年12月24日)拟证明天源水厂征地存在争议,太和缤纷园艺场未提供原件核对。因太和缤纷园艺场所提交的说明为其自行制作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而其提交的会议记录既无原件核对亦与本案侵权之诉所涉的争议事实无实质性关联,故本院亦不予采纳。
  另查明,本院(2016)粤01民初555号(2017)粤01民初73号的开庭笔录中载明,穗丰村委会和穗丰经济社发表答辩意见中称“我方认为诉讼请求5与诉讼请求9是竞合的,诉讼请求5基于侵权责任并非合同责任,不应该在本案作为合同纠纷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本案是否与(2016)粤01民初555号(2018)粤民终1659号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首先,虽天源公司在(2016)粤01民初555号中提出的诉讼请求5为“判令穗丰经济社、穗丰村委会立即停止对天源公司土地的侵权、干扰和赔偿妨碍等违法行为”但穗丰村委会和穗丰经济社在该案开庭时已明确该诉讼请求并非合同责任,请求在该案中不予审查。其次,天源公司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中虽包含交还土地的请求,但其该请求是基于合同的继续履行请求权。最后,根据二审的(2018)粤民终1659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以天源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涉及继续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属于政府土地管理部分的职能审查范围为由驳回其起诉,因此在一审的(2016)粤01民初555号和二审的(2018)粤民终1659号案件中两级法院均未对穗丰经济社、穗丰村委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进行实体审理,可见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所审查的仅限于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而本案中天源公司明确其提出的侵权之诉,故本案与前案并非针对同一法律关系,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太和缤纷园艺场上诉称本案构成重复起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测绘报告终稿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首先,关于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建准公司所提交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载明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结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给予测绘单位一年政策过度期限的公告》将我省乙级及以下测绘资质证有效期延至2021年12月31日,由此可见一审法院通过摇珠选定并于2021年1月26日委托建准公司进行本案鉴定时,建准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以2021年7月1日才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取消丙级资质为由认为建准公司无相应资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鉴定程序的问题。本案中,一审法院对于鉴定结论组织了质证、辩论及答疑,鉴定机构亦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并派出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各方当事人的询问。虽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答复确有迟延,但在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未能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反驳该鉴定机构作出的答复意见的情形下,该答复迟延仅属于程序瑕疵,并不构成程序违法,故本院对其认为鉴定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再次,鉴定机构选择的测绘点是否可以作为测绘依据的问题。本案测绘机构对现场进行勘验时,一审法院已通知各上诉人需到场,但其却不到场应视为各上诉人放弃权利。鉴定机构据此根据天源公司提供的测绘点并经核实无误的情形下,选择本案控制点并无不当。现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上诉称该控制点不应作为依据,但其又未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来推翻该控制点的选择,故本院对其该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最后,关于坐标转换的问题。虽涉案鉴定过程中经过了两次坐标转换,但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明确了本案应使用的坐标,而涉案鉴定所使用的转换后的坐标与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明确的一致,现太和缤纷园艺场上诉称该坐标与产权证附图的坐标不一致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机构资质合格,鉴定程序并无违法之处,鉴定所采信的证据材料经各方充分质证和辩论,而各上诉人二审中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没有提出新的理由和证据,故涉案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关于穗丰九社提出的征地行为违法的上诉理由。由于本案为民事纠纷,而对于征地行为是否合法并不属于民事审判范围,故其该上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关于太和缤纷园艺场提出的其不应腾空场地的上诉理由。因天源公司持有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天源公司对涉案土地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太和缤纷园艺场以其基于与穗丰九社签订的合同占有涉案土地不得成为对抗天源公司享有的物权的合理理由。至于其未获得补偿故不应腾空的理由,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其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故本院对太和缤纷园艺场的上诉理由亦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穗丰村委会、穗丰经济社、穗丰九社、太和缤纷园艺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民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经济联合社负担100元,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第九经济合作社负担100元,广州市白云区太和缤纷园艺场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杨玉芬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吴宝珊
蔡萧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