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利;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刘刚;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35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胜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13号3层办公区-2。
负责人:王春利,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恒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琳。
上诉人王胜利因与被上诉人刘刚、北京首开方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以下简称首开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9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胜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刘刚恢复被拆除的厨房墙体原状,刘刚修复王胜利起鼓地砖、开裂墙砖、墙面裂缝及更换卫生间地漏管道,首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刘刚、首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一审判决认定法律事实错误,认定事实相互矛盾。一审时,王胜利认为厨房墙体下无梁,墙的重量全部由楼板承担,是承重墙。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认可拆除墙体是非承重墙是错误的。王胜利并没有认可刘刚拆除的墙体为非承重墙。其次,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对王胜利要求对受损房屋勘验鉴定置之不理。其一,一审庭审前,王胜利已申请法院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刘刚拆除墙体造成王胜利的房屋受损情况进行勘验鉴定,分清责任。一审法院却置之不理,以房屋受损和拆除墙体没有因果关系来搪塞,明显偏袒。其二,王胜利2021年3月22日立案,2022年1月3日结案,一审诉讼期超过半年,违反法律规定。第三,一审判决违背法律规定,使合同条规成一纸空文。刘刚拆除墙体的行为,不管是承重墙还是非承重墙,都改变了主体结构,违背了法规及合同、物业管理规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规定,理应承担后果,恢复原状。一审判决却将这些合同、规定变成一纸空文,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刘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胜利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首开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胜利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王胜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恢复被拆除刘刚的书房及厨房墙体原状;2.依法判令刘刚修复王胜利受损房屋包括起鼓的客厅、卫生间地砖,开裂的卫生间、厨房墙砖,卧室、厨房、客厅墙面裂缝及更换卫生间地漏管道;3.依法判令首开公司不作为,承担连带责任;4.依法判令刘刚、首开公司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胜利为北京市大兴区室(以下简称401室)所有权人,刘刚为北京市大兴区室(以下简称301室)所有权人,双方为上下楼邻居,王胜利家在楼上,刘刚家在楼下,户型亦与王胜利一致均为B1反01。从王胜利提交的其房屋照片可以看出房间墙体出现裂缝,且墙砖起鼓。王胜利认可其房屋于2012年12月收房后即开始装修,居住几年后至漏水发生时一直对外出租。刘刚是2012年12月收房,2013年开始装修,一直居住至今。
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法院认定如下:
王胜利提交:1.预售合同,证明预售合同13页第21条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商品房用途,现在刘刚将墙体拆除改变了建筑主体结构,故刘刚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责任。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证明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第九条没有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没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也未收取装饰装修押金,且首开公司也没有收取押金。刘刚、首开公司违反第九条,故应当承担相应义务;3.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第十四条规定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和违约责任,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刘刚没有和服务企业签订装修协议,也没有明确权利义务,给王胜利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临时管理规约第十九条中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主体外观,刘刚改变了房屋主体结构;第22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机其他业主权利时,刘刚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但是刘刚没有消除隐患;临时管理规约中第33条规定,本规约作为附件,物业作为第一买受人签订合同起生效,附件十的补充协议承诺书,承诺人本人对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承诺遵守一切条款,如违约则承担责任,刘刚是签过字的;4.面积结算补充协议,签订合同是9号楼,现在的正式编号是xxx,证明是同一涉案房屋;5.康乃馨业主手册中的公共契约,契约中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不得擅自改变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刘刚违反第24条改变房屋设计布局,原来是三室,现刘刚拆除后变为了两室。契约中第17条、第26条规定,刘刚既没有告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没有进行去劝阻制止,造成王胜利相应的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另违反第28条规定,必须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及缴纳赔偿费用和违约金。第33条规定,双方盖章则生效对业主有拘束力。业主手册和契约均是经过业主签字的;6.北京市建筑房屋使用说明书中第1、3、8页及附件1页,交房的时候开发商给王胜利的,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商品质量保证书中,说明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所有改变设施及隔墙在墙体量等都可能危及他人利益安全。第四条规定,因为装修可能危及他人利益安全,则对产生的后果负责,装修前应当向物业报批后方可施工,刘刚拆除墙体,已经危及王胜利房屋安全,且装修前没有向物业服务企业报批施工。房屋结构体系中说明该墙体是剪力墙结构,首开公司在答辩中所述是框架结构是根本错误。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最后一页关于管道卫生间地面渗漏保修期是3年,王胜利自2012年装修已经接近10年,已经过了保修期,故漏水责任应当由刘刚自行承担;7.建筑主体结构位置图,图中清楚标明了书房和厨房墙体的位置,现在刘刚将书房和餐厅墙体全部拆除;8.照片,第一张照片(左边的照片是刘刚家的,右边是王胜利家的)中9月8日当日,王胜利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和刘刚一起去看,刘刚妻子堵在门口不让王胜利进入,证明被拆除墙体,书房墙体被拆除,厨房墙体被拆除。第二张照片8月16日刘刚说漏水,王胜利去刘刚家拍摄的照片,照片显示从地漏位置不断滴水,是在看漏水的时候王胜利发现刘刚家墙体被拆除。第三张照片中,从5月份刘刚家一直漏水,王胜利维修了两次,一开始用透明胶在地板上铺了一层,但是均不管用,后于8月16日王胜利将漏水处的地漏打开,经检查发现该水管已经破裂。第四张照片卫生间地砖已经隆起,且地砖隆起并不是装修时就是这样,我装修的时候没有隆起,后隆起范围越来越大且是逐步发生的。第五张照片墙面水平裂缝是王胜利书房和梁的接缝处出现裂缝的。第六张照片中地板位置是在刘刚拆除书房墙体的位置,该地砖已经鼓起,且地砖鼓起是在最近3年的时候才有,以前均没有鼓起。第七张照片是厨房墙砖开裂,王胜利刚装修的时候是没有裂缝的,最近这几年才开始开裂,以前不怎么显。第八张照片卫生间墙砖裂缝,刚装修完是没有裂缝的,后裂缝逐步一点一点扩大。第九张照片是卫生间墙体裂缝的放大照片,现该裂缝已经接近1公分。第十张照片是北侧卧室墙面开裂,对应的位置就是靠近卫生间,出现45度破坏性裂缝。第十一张照片是分户门墙面墙皮已经断开,以前是裂缝现在已经全掉下来了。第十二张、第十三张是客厅和厨房接缝处的墙面出现45度破坏性裂缝;9.维修值班记录,证明记录了从2020年5月30日报的漏水,维修记录2020年9月8日漏水问题记录,2020年9月15日下午三点半停水记录,2020年10月19日刘刚停水的记录。均是物业公司做的记录;10.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刘刚和承租人张欢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协议是2018年4月15日签订的;11.退租协议,2020年11月14日因刘刚停水造成租户无法生活,故退租,且退还8000元租金的情况;12.收据,王胜利退还租户8000元租金时打的收据;13.光盘,附文字说明记录,证明本案纠纷是因为刘刚漏水非要王胜利修理,王胜利没有处理好,刘刚就给王胜利停水了;14.刘刚提交的答辩状,证明刘刚家的墙体是拆除了,且刘刚提供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墙体、链接接点及基础等,也就是说建筑主体包括墙体,且第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报告部门及时处理,物业公司没有履行以上义务,依法应承担责任;15.物业提供的照片,证明刘刚拆除了书房和厨房墙体。刘刚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至4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6、7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8对于第一张王胜利家的照片真实性认可,刘刚家的照片不确认,证明目的不认可,且刘刚的照片是未经过刘刚同意后王胜利私自拍照的,第二张刘刚家的照片认可,其他照片均是王胜利家的照片;证据9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0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无法确认;证据11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无法确认;证据12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无法确认;证据13对于录音内容认可,是王胜利私自录的,效力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王胜利称刘刚说的上述证据8中其他的照片是王胜利带着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去看时拍的,现在王胜利家也是该照片中的样子。
首开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至4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7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8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9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0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确定;证据11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确定;证据12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确定;证据13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无法确认;证据1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王胜利证明拆除的是墙,但是墙是否属于什么类型的墙体我们双方存在争议。
刘刚提交产权证及照片,证明产权人信息及漏水位置。王胜利对上述证据产权证认可,对照片不认可。首开公司对上述证据均认可。
首开公司提交: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章第十三条,证明业主在装修前有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的义务,而非物业公司主动向业主签订;2.答辩状,同王胜利提供的,证明:一、刘刚家拆除的墙体结构为轻体结构,是允许拆除的,不在承重结构范围内;二、证明物业公司已履行物业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并非不作为。王胜利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定中都要求装修前和业主签订协议,但是物业公司不作为,不履行;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刘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
王胜利提交的证据中:《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十一条使用承诺及风险提示显示:1.买受人使用该限价商品住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限价商品住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限价商品住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限价商品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限价商品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临时管理规约》显示第十四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修服务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康乃馨业主手册中公共契约第二十四条在本物业范围内,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第二十六条:装修时,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违法、违章装修的必须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公共契约或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除必须立即停止违章、违约行为外,还应照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付赔偿费用及违约金;第三十三条:本公共契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业主及其同住人产生相同拘束力,业主对其同住人的行为负连带责任。《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显示争议房屋所在项目结构体系:基础类型为筏板基础,上部结构为剪力墙结构,本项目建筑主体结构(包括剪力墙、梁、柱、楼板等)的任何损伤都可能引起严重的结构安全问题(建筑主体结构位置见附图)。
关于漏水位置。王胜利称地漏口的管道裂了,其补了一下,但是不管用。首开公司称是支管道,不是主管道,所以支管道是在王胜利的装修范围内,在楼板的里面由支管道汇集到主管道然后再到下一层。刘刚称不单是地漏位置漏水,且马桶的位置也会往下滴水,相当于两个位置在漏,所以不仅仅是管道漏水的问题,其不清楚是哪里漏水,包括卫生间墙角处也有渗水。
关于拆除部分是否为承重墙。王胜利主张刘刚拆除的墙体为主体结构、承重墙,其提交的《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显示:第二部分各项目及部位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一)建筑、结构安全中,1.本项目各建筑主体结构(包括剪力墙、梁、柱、楼板等)的任何损伤都可能引起严重的结构安全问题(建筑主体结构位置见附图1)。2.所有改变原有建筑设施的项目(包括拆除或改变隔墙及分户墙,在墙体、梁、柱及楼板上开凿孔洞,改变进户门及影响外墙立面的门、室,顶层及屋顶平台装修等)都可能危及您自身及他人利益或安全。3.屋内的墙面,天棚抹灰层和地面找平层如果用锤子敲打或用冲击钻钻孔,会引起这些部位及附近区域的抹灰层及表面装饰层现空鼓脱落问题。户内非承重墙如需打洞或悬挂重物,需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联系,以便得到正确的施工指导。4.为避免楼板荷载超过设计规定,您在装修时如采用面砖地面做法(包括面砖与砂浆基层)总厚度不得超过20毫米。因为装修可能危及您和他人的利益或安全,您将对因此产生的后果负责。装修前必须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报批后,方可施工……。首开公司及刘刚主张《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附图显示刘刚拆除的墙体非承重剪力墙,为100厚BM轻集料隔墙板。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双方在处理分歧时,情绪激动,不够冷静,王胜利与刘刚为同一单元同一户型上下楼的邻居,应本着上述法律规定处理邻里关系,做到互相谦让、和谐相处,理智地处理漏水事故引发的争议。结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附图显示刘刚所拆改的墙体为100厚BM轻集料隔墙板,并非承重墙。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各项目及部位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一)建筑、结构安全中第1、2条内容显示,拆改墙体可能会对建筑物造成一定影响。本案中,结合王胜利房屋装修入住时间及居住情况,现王胜利并未提交初步的证据证明其房屋起鼓、墙砖裂缝、水管破裂漏水等现象与刘刚拆除墙体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王胜利要求刘刚恢复刘刚书房及厨房墙体原状及要求刘刚修复王胜利家房屋损害部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王胜利主张首开公司不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基于上述分析,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胜利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附图显示,刘刚所拆改的墙体为100厚BM轻集料隔墙板,并非承重墙。王胜利上诉主张拆改的墙体系承重墙,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现无充分证据证明王胜利房屋起鼓、墙砖裂缝、水管破裂漏水等现象系因刘刚拆除墙体所致,同时结合王胜利房屋装修入住时间及居住情况,一审法院对王胜利要求刘刚恢复刘刚厨房墙体原状及要求刘刚修复王胜利家房屋损害部位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王胜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胜利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胤晨
审 判 员 梁立君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国栋
书 记 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