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宁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兆霞、祁巨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6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灵平,女,汉族,1993年11月3日生,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王兆霞,女,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祁巨雷,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睿汽车销售公司)诉被告王兆霞、祁巨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灵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兆霞、祁巨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凝睿汽车销售公司诉称:被告王兆霞为偿还案外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融资款,向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申请牡丹信用卡透支贷款。2017年3月17日,原告与王兆霞、祁巨雷签订《履约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王兆霞向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申请牡丹信用卡透支贷款,原告为被告王兆霞按约还款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祁巨雷为王兆霞上述债务的共同偿债人。合同约定如王兆霞未能按时全面适当履行主合同项下任意一期银行透支债务导致原告代偿的,被告王兆霞应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并自代偿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2017年3月30日,王兆霞与中国工商银行艮山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由王兆霞向中国工商银行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112030元以支付购车款和相关服务费,透支资金被告王兆霞分36期偿还,原告按约定为被告王兆霞的该笔透支资金提供保证服务。在履约过程中,王兆霞违反相关约定,银行于2017年11月14日宣告王兆霞的透支资金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王兆霞的全部债务。原告截止2017年1月8日代被告王兆霞向艮山支行清偿了89161.04元的透支债务。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拒不偿还原告的代偿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兆霞立即向原告返还垫付款89161.04元;被告王兆霞向原告支付利息4407.24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六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6日止,以后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被告祁巨雷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兆霞、祁巨雷未出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武汉华茂博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兆霞、祁巨雷、凝睿汽车销售公司、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履约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武汉华茂博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为王兆霞,丙方为祁巨雷,丁方为凝睿汽车销售公司,戊方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一、乙方与戊方约定,乙方通过售后回租的形式向戊方租赁车辆并支付租金。二、丁方受戊方的委托,代戊方收取回租业务中车辆租金或租赁车辆出售给乙方时的购车款。现乙方拟通过申请银行信用卡贷款的方式一次性清偿对戊方的全部租金,以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乙方向戊方承租的租赁车辆基本情况如下:车辆型号为众泰,融资额为100500元整。乙方拟通过申请信用卡贷款的方式一次性清偿对戊方的全部融资额,乙方拟申请的信用卡贷款基本信息:发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贷款金额为112030元,包括融资金额100500元,担保服务费11530元,还款期数36期,还款日为每月15日,每期还款为3379元。三、乙方同意银行将发放的信用卡贷款资金直接转入丁方账户,信用卡贷款资金一旦进入丁方账户即视为乙方已经取得相应贷款资金,乙方知晓信用卡贷款资金中包含应向戊方支付的融资额和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服务费。四、乙方用其购买车辆办理抵押担保。五、甲乙丙三方明确知晓,丁方因发卡银行需要而为乙方信用卡贷款资金债务承担相关责任,并非代表丁方对乙方债务的加入,如丁方因此承担责任,丁方有权向乙方、丙方、甲方追偿。六、丙方同意作为乙方与发卡银行签署的信用卡贷款合同及附属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共同偿债人,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时,丁方为乙方承担责任后,代偿方有权向丙方或乙方追偿,丙方同意与乙方承担共同金钱给付义务。七、银行发放透支资金后,乙方未能按时全面适当履行任意一期银行透支债务,导致丁方代偿进而导致甲方在向丁方代偿的或由甲方直接代偿的,乙方应当立即归还甲方的代偿款,并自代偿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等条款。当事人各方签字确认。(其他内容详见合同)2017年3月30日,王兆霞与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1.债务人(王兆霞)向凝瑞汽车销售公司同购买车辆,交易总价为149800元,债务人自行支付首付款37477元,并通过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取得透支资金,用于支付剩余交易款项,透支金额为112030元。2.透支资金的收款账户为凝睿汽车销售公司。3.还款期数为36期,债务人一个月一期,分期向债权人偿还透支资金。本合同项下的手续费为9578.57元。3.抵押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北京现代车辆等条款,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与债务人王兆霞签字按印。(其他内容详见合同)合同签订后,王兆霞取得透支资金。后王兆霞违约,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向凝睿汽车销售公司发出承担共同偿债责任通知函,凝睿汽车销售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该银行为王兆霞代偿透支资金99161.04元,于2018年1月8日向该银行为王兆霞代偿透支资金10000元。凝睿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协商未果,因而成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履约担保服务合同》复印件、《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复印件、承担共同偿债责任通知函复印件、代偿证明、银行流水、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等书面证据在卷为凭,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兆霞、祁巨雷未出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武汉华茂博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兆霞、祁巨雷、凝睿汽车销售公司、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履约担保服务合同》以及王兆霞与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内容履行相应义务。王兆霞违法合同约定,未及时偿还透支资金,凝睿汽车销售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其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祁巨雷作为共同偿债人,在本案中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关于利息的问题,凝睿汽车销售公司主张按日利率万分之六支付利息,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为“每日的千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故对原告主张利息应为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凝睿汽车销售公司代偿日为2017年11月21日,故利息起算日为2017年11月22日。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兆霞、祁巨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89161.04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被告王兆霞、祁巨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祝相秋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