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超、张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汤超、张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06民初1577号
原告:汤超。
被告:张顺利。
原告汤超诉被告张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汤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顺利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汤超以被告张顺利未及时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
被告张顺利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1月15日。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汇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以上款项被告至今未归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收条》、转账记录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还款,现拖欠不还显属无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顺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顺利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汤超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顺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严学军
二○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晓雅
代书记员
朱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