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子娟、慈溪时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子娟、慈溪时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苏0803民初1749号
原告:魏子娟。
被告:慈溪时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90QB77N,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海田路36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霍礼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魏子娟与被告慈溪时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达商务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子娟、被告时达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霍礼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子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原告订单履行发货义务,发货棉拖鞋共计1074双;2.被告不发货是欺诈行为,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消保法》3倍货款赔偿或者被告按照市场销售差价16元/双进行赔偿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在抖音平台店铺名为千寻居家拖鞋的店铺拍下包根棉拖鞋(暴力熊棉鞋)共计1074双,1.99元/双,共计2137.26元。被告发货共计22双,后被告打电话表示库存不够让我退款,我表示可以用其它款棉拖代替,后协商不成,被告便开始污蔑原告是黄牛,说原告是恶意下单,说要去申诉,并于12月18日将已发货订单进行内网撤单,2021年12月20日,22双货物全部返回被告仓库。后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被告表示不会发货。原告事后找第三方匡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被告依然表示不发货,只能进行退款处理。现被告依然没有按照订单进行发货,已构成违约,从下单到目前原告的钱一直被限制在订单中,已对原告资金安全造成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时达商务公司辩称,1.根据抖音电商平台发货规则:发货揽件超时的定义为,商家在发货后(上传物流单号)的24小时内,该物流单号未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有第一条物流揽件信息。处以商家商品实际支付金额≤3元,不进行赔付;3元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17日约13时至15时,原告在抖音商城平台被告时达商务公司所经营的店铺“千寻居家拖鞋”,分64次连续下单共计购买了“棉拖鞋女冬天居家居保暖月子网红可爱情侣毛拖鞋家用秋冬棉拖”1074双,单价1.99元/双,支付货款2137.26元。收货地址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河下街道翔宇大道中天翡丽湾。2021年12月17日被告通过中通快递向该收货地址发货其中3单共计22双拖鞋,后该22双拖鞋被退回,同日,上述货物被被告签收。其余拖鞋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发货。2021年12月19日,因被告未按时发货由被告按照3元/单对原告以无门槛优惠券进行赔付,共计64单。2022年2月24日,原告申请退款,同日原告收到退款2137.26元。
另查明,抖音电商《商家发货行为管理规则》第1.1条规定,为营造平台内(域名为jinritemai.com)良好的购物环境,规范商家的发货及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现依据《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商家违规行为管理规则》等,特制定本规则,旨在共同维护平台的生态秩序和氛围。第1.2条规定,适用于需经配送完成交付的商品(含服务券、消费卡等)及商家。第4.1违规场景规定,(1)发货超时定义为,商家未在承诺给消费者的发货时效(参考第三章具体要求)内发货并未在平台内上传真实有效物流单号。(2)违规判定平台系统实时判定,每识别出一个发货超时订单,则会被记录发货超时1次,被判定后,系统将定时把判定结果通过站内信通知商家,商家可在【奖惩中心-体检中心】中查看预警信息及违规详情。为督促商家尽快修正已产生的发货超时订单,平台将在订单首次判定为发货超时违规的每24小时,继续判定。如在该24小时内,商家仍未及时规范发货,或未与消费者达成一致做退款处理,则仍会继续被判定为发货超时,判定上限为3次。第4.1.4缺货/无货规定,订单延迟发货后72小时内无揽件信息,或商家无特殊除外原因导致无法发货的,视为缺货/无货。若商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发货,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或可能发生该等情形后主动联系平台,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平台将视情况作出处理。第4.2.1条消费者赔付规定,超时发货的赔付方式为对于商家发货超时或揽收超时的订单,平台将自商家店铺账户保证金及/或货款余额扣除对应的赔付金,并以同等金额的无门槛现金券形式发放给超时订单所对应的消费者。超时发货违规订单赔付标准为,商品实际支付金额≤3元,不进行赔付;3元<商品实际支付金额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订单详情,订单交易快照、订单物流详情,被告提交的抖音电商《商家发货行为管理规则》、订单罚款详情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网络购物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在互联网上展示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互联网检索信息并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被告通过其抖音商城平台展示涉案商品,其商品销售页面明确展示了商品名称、单价以及商品详情,被告出售涉案商品的要约非常明确。原告多次通过抖音商城平台向被告发送购买涉案商品的订单并付款,双方之间系合法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发货义务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原、被告双方释明,原、被告均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本院认为,当合同己事实上履行不能,尽管当事人虽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系建立在合同解除的基础上,隐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作为定纷止争的裁判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尽可能一次性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具体到本案,被告已明确表示不会履行发货义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被告仍未履行发货义务,且原告购买的拖鞋款式被告已无货,该买卖合同实际上确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诉讼请求中包含要求被告按照拖鞋市场销售价格差价16元/双进行差额赔偿,显然,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提出的,同时原告也已于2022年2月24日,申请退款,同日已收到退款。因此,本院可以依职权认定案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并以此为基础对原告提出的被告按照市场销售差价16元/双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被告是否可依据《商家发货行为管理规则》拒绝向原告履行发货义务。原告认为,《商家发货行为管理规则》是约束卖家的,其作为消费者没有办法看到,该规则不能约束原告。被告认为,原告的购买行为不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所需,不是正常的购买行为,其根据平台规则可以拒绝向原告发货。本院认为,根据抖音电商《商家发货行为管理规则》第1.1条,为营造平台内(域名为jinritemai.com)良好的购物环境,规范商家的发货及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现依据《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商家违规行为管理规则》等,特制定本规则,旨在共同维护平台的生态秩序和氛围的规定及第1.2条适用于需经配送完成交付的商品(含服务券、消费卡等)及商家的规定,抖音商城《商家发货行为管理规则》系为规范商家的发货及交易行为,适用于需经配送完成交付的商品(含服务券、消费卡等)及商家的约定,并不适用于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不能依据《商家发货行为管理规则》拒绝向原告发货。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本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网络购物买卖合同,被告拒绝交付商品的行为系在原告作出购买案涉商品的意思表示之后,属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交付义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在未征得原告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形下,被告擅自拒绝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原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数额问题。原告主张按照拖鞋市场销售价格差价16元/双进行差额赔偿,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付款后,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期间发货并拒不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因被告已明确表示不会履行发货义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被告仍未履行发货义务,原告购买的拖鞋款式被告也已无货,且原告也已申请退款,本院依职权已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网络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期间发货并拒不履行发货义务,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的范围包含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原告主张按照拖鞋市场销售价格差价16元/双进行差额赔偿,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对于其损失数额证明未能达到高度可能性。但本院认为,为发挥损失赔偿的补偿和惩罚功能,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鼓励诚信交易、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交易秩序,同时,可得利益属于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履行方可获得的财产增值利益,而在违约行为发生时或者合同解除时并未被守约方所实际享有,因此具有预期性和不确定性,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宜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期间发货并拒不履行发货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客观存在,但不能举证证明可得利益具体数额,本院依据原、被告提交的现有证据、被告未按约定期间发货已通过抖音商城平台向原告赔偿无门槛现金券的事实,并综合被告的过错、当前经济形势情况等因素,对原告的损失进行综合裁量,酌情原告的损失赔偿额为案涉网络购物合同价款的30%即641.18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已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责任,本院对原告的损失进行综合裁量时亦包含了对原告货款的利息损失的裁量,同时被告虽然未在约定时间内发货并拒不履行发货义务,但并未实际占有涉案商品货款,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慈溪时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魏子娟641.18元;
二、驳回原告魏子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已预交65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魏子娟负担40元,被告慈溪时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魏62×××922215292;被告慈溪时达电子商务有限62×××762215276)。
审 判 员 李岭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威
书 记 员 李英
附页:裁决所依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