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30 0:00:00

李鑫、沈阳市铁西区兴华私人订制音乐广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鑫、沈阳市铁西区兴华私人订制音乐广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0106民初2545号


  原告:李鑫。
  原告李鑫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兴华私人订制音乐广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曹胜岩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鑫、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兴华私人订制音乐广场的委托代理人许永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鑫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981.68元(医疗费943.50元、医药费120元、护理费1000元、误工费3068.18元、交通费200元、手机屏维修费6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6日晚与朋友三人去沈阳市铁西区兴华私人订制音乐广场唱歌。17日早晨六点左右,原告在被告场所踩到呕吐物,导致滑倒。该场所的工作人员人员承认因未及时打扫造成此事件。该服务员与负责人承认自己有过错,愿意赔偿,并跟领导进行沟通后,被告愿意送果盘送免费包房作为补偿了解此协商未果,我们选择了报警,警察经过联系,被告愿意与原告进行沟通。被告当时给出结果是报销当时的医药费149.50元,再给300-500块钱,我们没达成一致,被告同意走司法程序。协商未果主要原因是因为原告当时摔倒严重,当日及时去附近铁西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区中心医院给出的结果建议,必要时去上一级医院进行检查,因摔伤比较严重,膝盖肿的不能打弯,因居住房屋无电梯,并且住六楼,暂时无法下楼去医院进一步检查。并根据当事人的情况与被告沟通协商未达成一致。一周后膝盖肿痛未消,期间原告自己购买膏药进行贴服,无奈于2011年10月24日去北部战区总医院和平院区做进一步检查,经诊断结果为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见损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关节积液,按医嘱服药减少活动,休息半个月、进行超声波治疗。定期复查等。原告要求报销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手机当时摔坏了手机换屏维修费等。鉴于以上事实,原告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兴华私人订制音乐广场辩称,我们不清楚该事件,店里无人知道该事情。如果确实在我们场所摔倒,我们可以承担责任,之前没有人找我们沟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6日晚,原告李鑫与其朋友郭海娇、王玉剑三人到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兴华私人订制音乐广场唱歌。次日6时左右,原告离开包间去往卫生间的路上,因踩到呕吐物而摔倒受伤,手机摔出。在添加微信名为“私人订制”现场工作人员微信后,原告前往沈阳市铁西区中心医院门诊治疗,医院建议必要时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期间原告与微信名为“私人订制”工作人员商谈赔偿问题,后原告丈夫于2021年10月19日到被告处商谈。协商未果后,原告方向沈阳市铁西分局兴华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向原告出具接报案回执,回执写明“因报警人李鑫自称在2021年10月17日6点多在私人订制KTVD08包房。6点多出包房门时踩到走廊他人呕吐物摔倒,当时未报警。双方协商,自行到医院看病。后找KTV要医药费。若协商不成,建议到法院起诉”。原告主张自行购买膏药进行贴服一周后,因膝盖肿痛未消,原告于2021年10月24日前往北部战区总医院门诊部就诊,经诊断结果为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关节积液,医嘱制动、较少活动量、休息壹周,定期复查。原告后期又到北部战区总医院门诊部进行了复查。因上述治疗产生医疗费943.50元,原告现已治疗终结。
  另查明,原告的手机屏幕在摔倒过程中摔裂,原告更换了该手机屏幕,产生维修费650元。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笔录、原告提供接报案回执、美团订单截图、微信聊天截图、门诊病历、医疗费收据、维修费收据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虽庭审时被告表示对原告主张的事发经过并不知情,但根据原告提供朋友郭海娇美团订单、派出所出具接报案回执、微信名为“私人订制”微信聊天内容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原告主张事发经过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未及时清理地面上的呕吐物,导致原告不慎摔伤。被告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其对在该娱乐场所消费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现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安全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对原告的摔伤后果存在过错。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灯光环境较为昏暗的娱乐场所时,对自身安全亦负有一定注意义务,原告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其摔伤存在相应过错。故本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认定被告对原告因摔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10%的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因本次事故受伤而发生的医疗费943.50元,结合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等相关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849.15元(943.50元×90%)。
  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并未住院治疗,亦未提供需要专人护理的相应医嘱,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虽未能提供在沈阳市铁西区中心医院的病休诊断,但一周后去北部战区总医院门诊部就诊医嘱仍休息壹周的诊断结果,可以推定之前一周亦需休息在家不能工作,故原告的误工天数应为两周即14天。根据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辽宁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工作,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真实收入情况,本院酌定参照辽宁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年工资54151元计算原告的误工费用应为2077.02元(54151元÷365天×14天),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1869.32元(2077.02元×90%)。
  关于原告主张交通费,参考本案中原告受伤部位、就医地点,本院对其因门诊治疗往来所发生的合理费用200元予以支持,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180元(200元×90%)。
  关于原告主张的手机屏幕维修费,因原告的手机在摔倒过程中损坏,原告予以维修,并在庭审中出示该手机,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费用650元,本院予以认定,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585元(650元×90%)。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兴华私人订制音乐广场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李鑫医疗费849.15元;
  二、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兴华私人订制音乐广场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李鑫误工费1869.32元;
  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兴华私人订制音乐广场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李鑫交通费180元;
  四、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兴华私人订制音乐广场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李鑫手机屏幕维修费585元;
  以上判决,由上述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李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兴华私人订制音乐广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胜岩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艳

本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残疾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