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 0:00:00

田宏伟、田树军等失火罪、失火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2022)81刑终5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宏伟,男,汉族,198254日出生,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黑龙江省垦区,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八五一〇农场平安B区。2019729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取保候审,20219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鸡西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树军,男,汉族,1954624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黑龙江省垦区,住黑龙江省鸡东县。2019729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取保候审,20219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鸡西市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汉族,196515日出生,系八五一〇农场林业工人,住黑龙江省,系本案被害人。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审理红兴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宏伟、田树军犯失火罪一案,于2021927日作出(2020)黑8109刑初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宏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田树军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田宏伟、田树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林木损失40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宏伟、田树军以其行为不构成失火罪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树军表示认罪,请求给予从轻处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田宏伟、田树军犯失火罪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20)黑8109刑初12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冬灵

审判员  赵云鹏

审判员  郭 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海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