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6/10 0:00:00

唐惟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2022)81刑终10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惟康,男,汉族,1988113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阳谷县。202131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2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绥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方磊,黑龙江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孟庆勇,北京国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审理绥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惟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11224日作出(2021)黑8111刑初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惟康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6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指派检察员高洪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唐惟康及其辩护人方磊、孟庆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2012月,被告人唐惟康在手机百度上搜索“怎么能来钱快”,发现有人在贴吧里留言“我带你赚大钱,想赚大钱的+V(微信号码)”,唐惟康便加此人名为“小小小”的微信,问怎么可以赚大钱,“小小小”告知“办几张银行卡,将银行卡挂到一个网站上进行资金流转洗钱,并承诺每洗一万元给其110元报酬”。唐惟康明知所转款项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在微信名“小小小”的指导下,于202012月下旬将自己及家人共计12张银行卡挂到“缅币”网站上帮助转款。20212月初,唐惟康所实施犯罪活动的“缅币”网站关闭,其将12张银行卡销毁。202012月下旬至20212月初,唐惟康通过将银行卡挂到“缅币”网站上帮助转款共计人民币1009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张某、赵某、王某1、彭某等人的陈述,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王某2的证言,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唐惟康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惟康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唐惟康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惟康主动上交违法所得,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唐惟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诉人唐惟康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方磊、孟庆勇的辩护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上诉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判决量刑畸重,上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缓刑。上诉人唐惟康的其他上诉理由是:认定上诉人非法获利2万元事实的证据不足,应予以纠正。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2012月,上诉人唐惟康在手机百度上搜索“怎么能来钱快”,发现有人在贴吧里留言“我带你赚大钱,想赚大钱的+V(微信号码)”,唐惟康便加此人名为“小小小”的微信。“小小小”告知唐惟康“需办理几张银行卡,将银行卡挂到一个网站上进行资金流转洗钱,并承诺每洗一万元给其110元报酬”。唐惟康明知所转款项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在微信名“小小小”的指导下,于202012月下旬将自己及家人共计12张银行卡挂到“缅币”网站上帮助转款。20212月初,唐惟康所实施犯罪活动的“缅币”网站关闭,其将12张银行卡销毁。202012月下旬至20212月初,唐惟康通过将银行卡挂到“缅币”网站上帮助转款共计人民币100900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张某、赵某、王某1、彭某等人的陈述,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王某2的证言,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唐惟康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惟康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于上诉人唐惟康及其辩护人方磊、孟庆勇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上诉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唐惟康没有正当理由,明知流入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仍提供银行卡,并按照他人的指示操作转款,依法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唐惟康及其辩护人方磊、孟庆勇提出的原审判决量刑畸重,上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对上述情节已予以考虑,结合唐惟康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检察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唐惟康提出的其非法获利2万元事实的证据不足,应予以纠正的上诉理由,符合案件事实,予以采纳,对一审法院认定唐惟康非法获利2万元的事实予以纠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冬灵

审判员  郭 晋

审判员  李单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海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