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锦萍、刘学炼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锦萍、刘学炼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闽0582民初8081号
原告:张锦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发。
被告:刘学炼。
原告张锦萍与被告刘学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锦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学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锦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刘学炼支付张锦萍工资28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刘学炼在2019年双十一等节日急需临时工人,多次雇佣及委托张锦萍代为招工,并指令由张锦萍组织工人为刘学炼工作,同时由张锦萍为刘学炼先垫付其他工人工资,但此后未能付清给张锦萍。双方于2020年7月31日进行结算,刘学炼结欠张锦萍工资款40000元。后刘学炼陆续付款12000元,至今尚欠张锦萍工资款28000元。
刘学炼未作答辩。
张锦萍向本院提供户籍证明及欠条以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刘学炼未进行举证、质证,且未针对张锦萍的诉求提出异议或者反驳意见,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张锦萍所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应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讼争欠条中的手写公民身份号码与刘学炼户籍证明中载明的虽不一致,但张锦萍已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而刘学炼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可以认定系刘学炼结欠讼争欠款的事实。张锦萍自认刘学炼已支付12000元,应对其该自认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31日,刘学炼签具欠条一份以确认结欠张锦萍工资款40000元。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后刘学炼仅支付12000元,至今尚欠张锦萍工资款28000元。张锦萍于2022年6月8日提起本案诉讼。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张锦萍与刘学炼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刘学炼拖欠张锦萍工资款2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张锦萍现请求刘学炼支付讼争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对其该诉求予以支持。刘学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刘学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锦萍工资款28000元及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刘学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尤铭贤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