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4 0:00:00

李泳华、双峰县陈益贝服装店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泳华、双峰县陈益贝服装店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湘1321民初710号


  原告李泳华。
  委托代理人张慎重。
  被告双峰县陈益贝服装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街道复兴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321MA7B4CHH1N。
  经营者陈益贝。
  委托代理人张瑶,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泳华与被告双峰县陈益贝服装店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泳华的委托代理人张慎重、被告双峰县陈益贝服装店的委托代理人张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泳华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505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双峰县陈益贝服装店答辩称:1、被告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原告的摔倒行为承担责任;2、原告并不是在店铺内购买衣服的消费者,不是适格主体;3、原告的损害事实与在被告店铺内摔倒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4、原告的损害是由其自身过错造成的,应由其自身承担法律责任;5、原告诉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2021年11月10日下午,原告李泳华与朋友在双峰县陈益贝服装店内(店铺招牌为“爱依服”)选购衣服时,不慎从店内一处台阶上跌落,造成原告李泳华右肩受伤;李泳华受伤后,先后在双峰县中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师范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了治疗。2021年12月21日,受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娄底市正中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泳华本次损伤,未致残;2、建议被鉴定人李泳华本次人身损害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3、建议后续治疗费用凭正式有效发票请处理部门审查认定。原告李泳华为此支付鉴定费1600元。
  被告双峰县陈益贝服装店不服上述鉴定意见,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娄星罡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2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泳华右肩部损伤与2021年11月10日在《爱依服》服装店摔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建议休息(误工)期从伤后共计75日、护理壹人45日、营养期30日。被告双峰县陈益贝服装店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
  二、对原告李泳华损失的认定
  1、原告主张用去医疗费3326元;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所提交的正式医疗费票据所能佐证的医疗费用为3326.05元,故予以认定;
  2、原告主张鉴定费1600元;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后进行了鉴定并支付了鉴定费,故予以认定;
  3、原告主张误工费11268元;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伤前所从事工作,原告主张按照农、林、牧、副、渔业的标准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故认定原告的误工费为:54879÷365×75=11276.5元,原告主张1126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4、原告主张护理费为8964元;本院认为,原告的伤情确需护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和相关规定,认定原告的护理费为72723÷365×45=8965.85元,原告主张896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5、原告主张营养费900元;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和相关规定,认定原告的营养费为30×30=900元;
  6、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后并未住院治疗,故对此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7、原告主张交通费3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交通费1000元。
  综上,共认定原告的损失为27058元。
  另查明,被告支付重新鉴定费用2000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提出,原告并非在其店内购物的消费者,且原告摔倒是因其自身穿着高跟鞋不慎跌倒所致,与被告店内的台阶没有因果关系。通过观看被告提交的事发时店铺内监控录像可以看出,虽然事发位置有衣服遮挡,监控不能完全清晰看到全过程,但原告确系在被告店内选购衣服时,不慎从店内台阶上跌落致使受伤,且当时有被告店内的销售人员在旁引导;虽然被告并未实际购买商品,不影响其消费者地位的成立,且被告商铺作为经营者,理应在其经营场所内承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导购人员在消费者途经店内台阶时应及时提醒,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以预防发生顾客踩空受伤的事件,现原告在被告店内选购衣服时从台阶上踩空跌落,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原告的损害结果,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商铺内购物时应对周围环境是否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在有台阶的地方应尽量小心通行,因此,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告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所支付重新鉴定费用2000元,亦应由原、被告按比例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泳华的损失27058元,由被告双峰县陈益贝服装店赔偿18940.6元,余款由原告李泳华自负;
  二、重新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李泳华承担600元,被告双峰县陈益贝服装店承担14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泳华负担45元,由被告双峰县陈益贝服装店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国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 鸯
书 记 员 朱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