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特269号
申请人:乐杏月,女,194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斌,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申请人:郑瑶萍,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人乐杏月与被申请人郑瑶萍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郑瑶萍已回归家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自然人死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程序依法应予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程序。
审判员 袁龙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