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国池、陶国呈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宣告失踪、死亡民事裁定书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特43号
申请人:陶国池,男,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陶敏(陶国池儿子),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陶国池宣告陶国呈死亡一案中,申请人陶国池于2022年2月17日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陶国池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陶国池撤回宣告陶国呈死亡的申请。
审判员 樊明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尚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