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2/17 0:00:00

陶国池、陶国呈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宣告失踪、死亡民事裁定书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特43

      申请人:陶国池,男,19524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陶敏(陶国池儿子),男,198411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陶国池宣告陶国呈死亡一案中,申请人陶国池于2022217日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陶国池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陶国池撤回宣告陶国呈死亡的申请。

审判员    樊明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尚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