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力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云2801民初8410号
原告:西双版纳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告庄西双景购物中心3幢十二层12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MA6N8BDL76。
法定代表人:刘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儿。
被告:西双版纳力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海路旁景兰大道左侧曼景兰古城二期E栋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MXABN3P。
法定代表人:肖龙飞。
第三人:中嘉国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7FQ2P。
法定代表人:梁芳。
原告西双版纳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壳公司)与被告西双版纳力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创公司)、第三人中嘉国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贝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玉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创公司及第三人国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分销服务费28693.78元;2.判令被告支付分销服务费28693.78元本金为基数20%的违约金5738.76元,以上合计:34432.5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邮寄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1日签订《房江湖分销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分销服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通知第三人国泰公司向被告支付分销服务费28693.78元。后由于被告的客户办理了退房,债权债务关系灭失,原告已于2021年9月8日协助第三人(国泰公司)通知被告返还28693.78元分销服务费,经催告被告仍未退还。原告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催告被告履行退还义务,但被告却一直不予返还,被告构成违约,还应向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被告拒不按约退还款项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方的合法利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诉至法院。
被告力创公司、第三人国泰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力创公司、国泰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W渠道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协议》、付款回单、退房确认单、催款函、《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电子回单,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25日,国泰公司与贝壳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主要约定贝壳公司将有保理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推介给国泰公司,双方对合作范围、期限、合作模式、结算与对账等进行了约定。
2020年7月1日,贝壳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力创公司签订《W渠道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了合作期限、合作范围、供应链金融服务等,还约定了经双方确认,乙方应根据贝壳方要求完成如下工作:(1)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开发意向客户,向贝壳方完成客户资源导入;(2)根据贝壳方提供的项目资料进行项目宣传、推广;(3)根据贝壳方要求进行或配合贝壳方与推荐客户进行洽谈、协助客户签署商品房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督促购房款支付等于该项目房屋销售有关的工作。分销服务费结算条件:(1)乙方达到成功销售条件;(2)且乙方提供的结算资料齐全;(3)贝壳方全额收到针对该客户项目开发商应支付给贝壳方的全部佣金。若客户办理了退房手续等,且贝壳方已经就该客户向乙方支付分销服务费,乙方应于收到贝壳方退房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退房客户的分销服务费足额返还贝壳方,乙方延迟返还,每延迟一日,乙方向贝壳方按应返还分销服务费的20%支付违约金等内容。
2020年9月7日,力创公司与国泰公司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了保理业务定义与解释,以及本合同所转让商务合同应收账款净额为28693.78元,国泰公司根据力创公司的资信情况发放28693.78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当天,国泰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向力创公司转入摘要为新房垫佣贝费用28693.78元。当天,力创公司作为转让人向贝壳公司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通知贝壳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将应收账款28693.78元足额支付至国泰公司账户。同年9月15日,贝壳公司向国泰公司账户转入28693.78元。
力创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贝壳公司推荐客户认购榕林时光住宅,2021年7月22日,该客户确认退房。2021年8月10日,贝壳公司向力创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力创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将收取的房屋佣金28693.78元退回贝壳公司账户。因力创公司未按约退款,贝壳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各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均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贝壳公司通过国泰公司按约向力创公司支付了分销服务费,但因客户办理了退房手续,力创公司则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其所收取的分销服务费。根据贝壳公司与力创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中,力创公司在收到退房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分销服务费返还贝壳公司,力创公司未按约返款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贝壳公司主张力创公司返还分销服务费28693.78元及违约金5738.76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双版纳力创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双版纳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分销服务费28693.78元及违约金5738.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元,由被告西双版纳力创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负担。应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本院不予清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 判 长 王 菁
人民陪审员 李燕珍
人民陪审员 白 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