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4/28 0:00:00

禾蓁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代晓容保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禾蓁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代晓容保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渝0109民初4164号

  原告:禾蓁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PNKG6L。
  法定代表人:李友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达,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晓容。
  原告禾蓁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蓁公司)与被告代晓容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禾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晓容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禾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美容费用3万元并支付截止2022年2月13日的分期手续费36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2月14日起的利息,该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计算,利随本清;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7日,原告与重庆卡捷宁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卡捷宁公司)签订了保理合同,约定卡捷宁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2022年1月14日,被告与卡捷宁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约定对3万元美容费进行分期支付。同日,原被告及卡捷宁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协议》,约定卡捷宁公司将应收账款相应权利转让给原告。被告至今未按照约定还款。
  被告代晓容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7日,禾蓁公司与卡捷宁公司签订《禾蓁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商业保理合同(无追索权)》,约定卡捷宁公司作为债权人,将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禾蓁公司,由禾蓁公司向卡捷宁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2022年1月14日,被告与卡捷宁公司达成由卡捷宁公司为被告提供美容手术服务的约定,并应由被告支付美容费用8万元。当日,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约定就剩余欠付3万元美容费用通过分期的方式进行支付,共分24期,每期支付美容费1250元、分期手续费360元,于每月的13日前支付,一月为一期,第一期从2022年2月13日开始支付,最后一期付款截止日为2024年1月13日。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卡捷宁公司可以就全部剩余款项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并对未付款项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3%收取逾期利息,利随本清。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2022年1月14日,卡捷宁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应收账款转
  让申请暨确认书》,约定卡捷宁公司将对被告享有的3万元应收账款以无追索权的方式转让给原告,转让费为3万元。同日,卡捷宁公司、原被告签订了《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协议》,将应收账款转让一事告知被告,并约定转让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款以及该应收账款上所从属的一切从权利和权益。因债务人违约导致保理人或者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此后卡捷宁公司为被告进行了美容手术。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了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保理合同、《分期付款协议》、《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协议》、《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发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依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其举示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涉案《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协议》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向原告支付美容费用3万元及手续费36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当以3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代晓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禾蓁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美容费3万元并支付手续费360元;
  二、被告代晓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禾蓁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代晓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禾蓁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禾蓁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被告代晓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亚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文静
书 记 员 王丁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