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2/25 0:00:00

李定敏、刘川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定敏,女,19671015日出生,隆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申请人:刘川,男,1989921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市。

      申请人李定敏诉被申请人刘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定敏于20222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川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车辆(川KFHX**)进行冻结、查封,金额以10000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定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川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对被申请人刘川的车辆(川KFH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上述冻结、查封金额以1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李定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