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李定敏,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隆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申请人:刘川,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市。
申请人李定敏诉被申请人刘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定敏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川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车辆(川KFHX**)进行冻结、查封,金额以10000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定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川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对被申请人刘川的车辆(川KFH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上述冻结、查封金额以1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李定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