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1 0:00:00

赵习良、王元元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习良、王元元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121民初1424号


  原告:赵习良。
  被告:王元元。
  原告赵习良与被告王元元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习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元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令被告立刻退回游戏账号购买费用13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购买费用3倍赔偿,赔偿金额39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赵习良通过新乡市嘟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www.dd373.com网站向赵习良购买游戏账号,于2021年11月27日在嘟嘟网络游戏服务网交易成功(详情见交易明),购买价格1300元。然后开始自己打造,账号在2022年1月30日被找回,原告失去账号控制权,通过游戏聊天对方承认此账号已找回。后面寻求平台解决,平台给出卖家为王元元。现要求退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交易信息一份;二、新乡市嘟嘟官方提供的卖家信息;三、交易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新乡市嘟嘟官方网络购买的游戏账号被找回,平台给了被告的联系方式。
  被告王元元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7日,原告赵习良通过新乡市嘟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站向被告王元元购买游戏账号,游戏账号为×××55,价格为1300元。该账号于2022年1月30日被被告找回,原告无法继续使用。后原告因为无法使用该账号要求被告退还购买账号的费用及要求被告赔偿三倍的费用,故诉至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3被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意见可以认定原告购买被告的游戏账号,向其支付费用1300元,后该游戏账号被找回被告无法使用的事实存在。因被告找回账号而致使原告丧失对账号的占有和使用,致使原告不能达到合同目的,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购买账号的价款,故原告请求被告王元元退回购买游戏账号费用13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元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习良购买游戏账号费用1300元。
  二、驳回原告赵习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元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审判员 刘昭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