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20 0:00:00

赵金磊、佛山市琅卡家具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金磊、佛山市琅卡家具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鲁1522民初1465号


  原告:赵金磊。
  被告:佛山市琅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村委会新桂路203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廖宇琅,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赵金磊与被告佛山市琅卡家具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磊、被告佛山市琅卡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宇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金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责令被告佛山市琅卡家具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赵金磊购货款1914元;依法责令被告佛山市琅卡家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金磊购货款三倍5742元;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佛山市琅卡家具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21年10月21日在淘宝网香港海马亦言床垫店铺购买三个弹簧床垫,到货后发现床垫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床垫弹簧噪音大,异响严重,没有标识标明生产厂家、联系方式以及生产地址,属于三无产品。经卖家被告佛山市琅卡家具有限公司确认属于佛山琅卡家具有限公司生产。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起诉生产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被告佛山市琅卡家具有限公司应对原告赵金磊退一赔三。另,原告认为被告佛山琅卡家具有限公司在淘宝店铺所销售的产品存在伪造产地、冒用认证标志,夸大产品数量、质量、性能,虚构交易、虚构成交量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被告佛山市琅卡家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购买床垫,床垫经过使用到2月21号反馈有异响,属于使用后的售后问题,售后一直有跟进处理。但是原告一直没有提供有异响的证明,我公司无法核实。针对该售后问题我们公司这边的处理方式是如果核实确实是正常使用的况下出现异响,我公司可以提供保修服务。如果无法修好,我公司可以提供申请公司提供退货服务。关于原告反馈的没有生产厂家联系方式和地址,我们床垫的合格证,说明书还有保修卡里面有我们的床垫的使用说明和生产地址和电话联系方式和微信联系方式,而且淘宝联系我们客服也有提供给赵先生该型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所以原告的退一赔三请求我方无法满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交易记录和发票各一张、产品标志照片共两张。证明所诉床垫是从被告方购买的产品。上述证据经被告方质证无异议。原告又提交载有40年品牌、15万平方米现代化生产基地,各种国标抽检通过,每年出口200万张、远销20个国家和地区等宣传的被告淘宝网截图三张,证明被告虚假宣传,涉嫌消费欺诈。被告方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原告在被告的淘宝店铺购买床垫,被告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淘宝要求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执行。原告于2021年10月21号购买的床垫,10月27号收到的床垫,在10月27号到11月4号的期间并无反映过任何问题。并且于10月27号并认可我们的产品,在淘宝网上确认了收货,并且给予了评价。到2022年2月21日才反馈产品有售后方面的问题和提出对产品的质疑。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11月23日对NO.SQ2105940号H贝丝(120某190)弹簧床垫的检测报告一份,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于2020年11月20日对NO.SQ2009482号H贝斯(90某190)弹簧床垫的检测报告一份、床垫附带的合格证、说明书和保修卡的原件照片共计两张,证明被告方生产的床垫没有质量问题,不是三无产品。原告10月27号收到床垫后在淘宝网上对床垫予以评价的截图一份,证明原告收到床垫并给予了认可评价的事实。原告对该两份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是原告所购买的床垫的合格证明。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21日原告在被告淘宝网的店铺(店铺名称为:香港海马工厂)购买了三张弹簧床垫,网上下单的型号和大小均为H贝丝(1800某2000),共计付款1914元。2021年10月27号原告收到货物,收到的三张床垫型号和大小均为H贝斯(1800某2000)。同日原告在网上确认收货并给予了认可的评价。在其后的10月28日至11月3日淘宝网7天无理由退换货期间,原告没有向被告反映床垫的任何问题。2022年2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反馈产品存在异响,因未向被告方提供床垫有异响的证明而退货未果。原告从被告方购买的H贝斯(丝)(1800某2000)床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属于三无产品。
  上述案件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产品照片、网络购物截图、网络购物发票、产品检测报告、淘宝网产品评价截图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淘宝网店所销售的床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真实明确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厂家联系电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原告主张所购床垫为三无产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通过淘宝网平台从被告店铺购买弹簧床垫3张,向被告支付了货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货物。原告确认收货后,在淘宝网规定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期间内,有充足的时间可以发现被告所出售的商品有不符合宣传的情况或者有不符合原告要求的情况;在7天无理由退换货期间,商品在原告面前真实呈现,即使被告对其产品夸大宣传,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商品可以选择不接受,可以向被告提出退换货。但最终促成交易的因素通常在于对商品价格、型号、质量等的综合考虑和衡量,原告在上述7日内没有向被告反映任何问题,这应认定为原告对所收到商品的认可。此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并已履行完毕。而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系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涉案商品有异响的证据,应认为原告合法权益没有因购买本案涉案商品而受到损害。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欺诈和误导消费者,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退换购货款1914元,责令被告赔偿原告购货款三倍574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金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金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谢海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凤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