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最高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6/28 0:00:00

河南省九冶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张家港长寿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申64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九冶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金屏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巨立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港长寿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长兴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九冶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家港长寿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寿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九冶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二审法院在对专利技术方案审查中,没有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理解专利技术方案和铝酸钠溶液浓缩的降膜蒸发技术,缺乏对降膜蒸发器中“加热室”的内部结构和蒸发工作原理的了解,以致造成对“加热室”的进料口出料口设置位置、加热室的功能作用、气液分离室的功能作用以及加热室与气液分离室之间的连接关系等产生误认,这一系列技术性的误认,导致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解释错误,权利要求解释错误直接影响到侵权判定的比对结果。权利要求1均是属于用上位概念限定的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即通过“相连通”这一上位概念,来限定原液在原液进料管路与加热室的下部进料口的流动关系,“相连通”相对于“相连接”是一种上位概念,液体在“相连通”的两段管道之间流动,并不限定这两段管道必须直接连接,这两段管道之间可以增加其他流通路径,只要这两段管道之间能够流动液体,形成通路即可。2.二审判决认定存在5个区别技术特征,实际上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长寿公司未经专利权人九冶公司同意,制造、销售本案专利产品,依法构成了对九冶公司专利权的侵害。长寿公司侵犯九冶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已经给九冶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支持九冶公司诉讼请求。

长寿公司提交意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一审、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九冶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九冶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1.原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1中“相连通”解释是否正确;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及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1.原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1中“相连通”解释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权利要求1的具体内容,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将“相连通”理解为直接连接,符合法律规定。九冶公司再审主张权利要求1中“相连通”系“相连接”上位概念,进而主张两段管道之间增加其他流通路径的技术方案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但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均未对此提供教导或支持,九冶公司相关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及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被诉侵权产品工艺流程图及现场勘验情况,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至少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加热室下部进料口”“加热室的底部出料口”“I-VII效加热室的二次蒸汽出口与其对应的汽液分离室相连通”等技术特征上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从而作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及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认定,并无不当。九冶公司相关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九冶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九冶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佟 姝

审判员 毛立华

审判员 戴怡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