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最高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6/28 0:00:00

王家伦、程君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民申4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王家伦,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艳阳、何亚飞,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执行案外人):程君,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杰峰、罗琦,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陈寿路。

法定代表人:刘文奇。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徐庆三,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再审申请人王家伦因与被申请人程君、原审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徐庆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家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长  方 玲

员  王朝辉

员  秦冬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碧君

员  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