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民终8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燕,女,1972年9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姝曲,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东,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岩,阜新市细河区中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燕因与被上诉人吴晓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中,孙燕提供五份工资表及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其已支付工人工资,已不欠吴晓东的工程款。由于二审出现了新证据,故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乔丹青
审判员 常 亮
审判员 杨晓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