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7/13 0:00:00

孙燕、吴晓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辽09民终8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燕,女,1972年9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姝曲,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东,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岩,阜新市细河区中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孙燕因与被上诉人吴晓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中,孙燕提供五份工资表及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其已支付工人工资,已不欠吴晓东的工程款。由于二审出现了新证据,故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乔丹青

审判员  常 亮

审判员  杨晓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