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执恢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铁岭弘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衡山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弘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铁岭弘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铁岭市新城区长江路99号15处房产,并依法委托铁岭陆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评估(详件铁丰评报字【2021】第F-183号)。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委托京东网拍卖被执行人铁岭弘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铁岭市新城区长江路99号15处房产,2022年5月6日,买受人曹旭东以2,299,840.00元最高价竞得,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已将拍卖款2,299,84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现申请执行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2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铁刚
审判员 李 晔
审判员 刘 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