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7 0:00:00

罗德国、李克梅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德国、李克梅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苏0831民初1194号


  原告:罗德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克梅。
  原告罗德国与被告李克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德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华、被告李克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德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至3月,被告雇佣原告及案外人吕格全、吕格成三人在被告承接的1912鸿拓酒楼水电工程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21年5月10日,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给吕格全,明确欠吕格全工资18800元(其中含原告工资6000元、吕格全工资6800元、吕格成工资6000元),后经原告等人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劳务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
  李克梅辩称,其不认识原告,也不欠原告工资款6000元。欠条是在吕格全等人逼迫恐吓之下出具的。鸿拓酒楼水电工程与被告无关,被告也未介绍该工程给原告等人。据被告了解,吕格全等人逼迫被告出具欠条,是因为案涉工程验收不合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至4月间,被告雇用原告等人在鸿拓酒楼做水电安装工作。2021年5月10日,被告向案外人吕格全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吕格全1912鸿拓酒楼水电安装工资壹万捌仟捌佰元整,2021年12月底付清,今欠人李克梅,2021年5月10日”。案外人吕格全在(2022)苏0831民初1193号案件中自认上述欠条中所载明的工资款含原告的劳务报酬6000元。因被告未按约定及时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诉。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同时,案外人吕格全与吕格成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用6800元、6000元。2022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22)苏083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案外人吕格全劳务报酬6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所欠劳务报酬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劳务报酬6000元,被告提出不认识原告也未介绍原告到鸿拓酒楼做工,被告不欠原告劳务报酬。因案外人吕格全起诉时自认被告出具的欠条中含原告劳务费用6000元,且本院(2022)苏083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对此已经予以确认,故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提出欠条是在案外人吕格全等人逼迫恐吓之下出具的辩解意见。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其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克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德国支付劳务报酬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克梅负担(原告已预缴,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瑞颖
书 记 员 鲍相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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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