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书毓、韩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书毓、韩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328民初1945号
原告
韩国华。
被告
韩书毓,又名韩书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书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国华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韩书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如数履行。如未履行义务,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可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周启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