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张家界冠君VIP礼宾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张家界冠君VIP礼宾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湘0802民初1185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90316420R,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宝塔岗社区通达国际广场1号楼。
负责人:虞钶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辉,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冠君VIP礼宾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828506239,住所地张家界市南庄坪山水豪庭A018号。
法定代表人:腾建武,总经理。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张家界支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冠君VIP礼宾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冠君运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洋财保张家界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界冠君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洋财保张家界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20万元重大事故保证金;2、以20万元金额按资金占用年利率4.75%(人民银行1至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2月3日起计算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归还全部本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日利息金额为2216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2017年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双方建立客运车辆保险义务合作关系。2018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说明》函件,说明要求并承诺“经双方协商,2018年我公司拟将贵公司作为车辆承保公司之一的合作伙伴,为保证特殊交通事故的救急资金,我司向每个合作公司均申请交纳20万元的重大事故保证金,该金在双方合作终止后,车辆保险周期终全额退还给贵公司”。鉴于被告上述要求和承诺,原告向被告汇付了20万元保证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之后,被告向原告投保了少量客运车辆保险,于2018年12月3日被告最后一辆客运车辆在原告处投保,至2019年12月2日该车辆保险周期终。但被告未将上述20万元重大事故保证金退还给原告,一直占用至今。原告一直追讨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家界冠君运输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7年10月20日,张家界冠君运输公司(甲方)与太平洋财保张家界支公司(乙方)签订一份《2017年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选择乙方为其保险业务合作方,并向其投保客运车辆保险(包括法定保险和商业险),乙方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和保险监管机关核批的相关承保资质接受甲方投保,并提供优质保险售后服务。甲方客运车辆商业险部分必须投保的险种明确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在此基础上,甲方根据需要还可选择投保其他商业险险种;法定险部分必须投保的险种明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协议还对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约定的有效期为一年。
2018年3月23日,张家界冠君运输公司向太平洋财保张家界支公司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经双方协商,2018年我公司拟将贵公司作为车辆承保公司之一的合作伙伴,为保证特殊交通事故的救急资金,我公司向每一个合作公司均申请交纳20万元的重大事故保证金,该金在双方合作终止后,车辆保险周期终全额退还贵公司。2018年3月29日,太平洋财保张家界支公司向张家界冠君运输公司转账20万元,张家界冠君运输公司为其出具了收据一份,收据载明收款事由保证金,金额贰拾万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张家界冠君运输公司将部分车辆投保于太平洋财保张家界支公司。2018年12月3日,张家界冠君运输公司将湘G0××某某车辆向太平洋财保张家界支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一年。此后,被告张家界冠君运输公司与原告太平洋财保张家界支公司没有再发生保险业务往来。2019年12月2日,张家界冠君运输公司投保的最后一台车辆保险到期后,并未按约定及时向太平洋财保张家界支公司退还20万元保证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2017年保险义务合作协议》、说明、收据、投保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原告太平洋财保张家界支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冠君运输公司签订的《2017年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双方履行《2017年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中,张家界冠君运输公司以双方于2018年继续合作为由,收取了太平洋财保张家界支公司20万元保证金,有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行为。原被告双方的保险合作关系早已终止,张家界冠君运输公司投保在太平洋财保张家界支公司投保的最后一台车辆已于2019年12月2日到期,被告张家界冠君运输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给原告退还保证金,被告未及时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太平洋财保张家界支公司要求被告张家界冠君运输公司退还2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理由正当,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界冠君VIP礼宾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退还保证金20万元,并自2020年1月3日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保证金归还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63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16元,由被告张家界冠君VIP礼宾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覃遵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颖
代理书记员 周美辰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