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5/25 0: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韩国保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韩国保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皖0191民初5709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与香樟大道交口维多利亚休闲度假别墅中心商业房1号商业楼0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99099P。
  负责人:张尧,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栓,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保。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韩国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国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浦发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请求判令:1、韩国保偿付浦发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共计20576.59元(截至2021年10月30日,其中本金15491元,利息1366.87元,违约金2152.36元,其他费用3718.72元),并承担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2、本案诉讼费用由韩国保承担。
  韩国保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事实认定以及判决理由:
  1、合同效力:2016年12月16日,韩国保办理了账号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双方建立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约定,韩国保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必须按照实际欠款金额的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2、违约行为:韩国保于2018年11月4日开始逾期偿还账单,信用卡交易明细记载,截至2021年10月30日,韩国保拖欠本金15491元,利息1366.87元,违约金2152.36元,其他费用3718.72元。
  3、责任承担:韩国保未按约及时偿还欠款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清偿欠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费用的违约责任。浦发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诉请的利息、违约金、费用的合计标准过高,本院对累计超过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国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截止2021年10月3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5491元及利息、违约金、费用(利息、违约金、费用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计15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0元,合计197元,由被告韩国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 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漫漫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