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4 0:00:00

大连明银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玉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明银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玉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0214民初2727号


  原告:大连明银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169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0QEDTE10。
  法定代表人:梁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瀚,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盼盼,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玉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
  原告大连明银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银领行公司)与被告汤玉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银领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瀚及被告汤玉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银领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2017年11月至2021年12月的物业费5379.5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所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普兰店“如意人家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所居住的“如意人家”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服务的受益人为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受益人按照房屋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多层0.7元/月/平方米。高层1.1元/月/平方米,公建2元/月/平方米,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纳金额3‰的违约金。被告系原告管理服务的“如意人家”小区的业主,接受原告的物业服务,但是被告拒不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汤玉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2015年1月27日已向大连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了200000元的物业费,被告每年的物业费在1000元左右,2015年至今的全部物业费不会超过10000元,被告缴纳的款项完全可以足额支付物业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物业服务合同一份、(2021)辽0214民初753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21)辽02民终971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催交物业费律师函照片一份、不动产查询结果一份。被告汤玉铎对物业服务合同、(2021)辽0214民初7539号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9719号民事判决书、不动产查询结果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催交物业费律师函照片,该照片可以反映出原告曾委托辽宁星业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催收物业费,本院予以确认;2.被告提交的收款收据,该收据显示的收款人系大连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查核实案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综合分析当事人当庭陈述及质证、诉辩、代理意见,本院依法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5日,普兰店经济开发区坨山社区如意人家业主委员会与明银领行公司签订了一份《普兰店“如意人家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明银领行公司为如意人家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限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不同类型、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按0.7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按1.1元/月/平方米,公建按2元/月/平方米,停车费1200元/年/车,物业服务费按季交纳,全年任何时间都可以交费。
  另查明,被告汤玉铎所购买的房屋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建筑面积为97.81平方米,总层数为9层。
  再查,被告汤玉铎未交纳2017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共计50个月的物业费5379.55元(97.81平方米×1.1元/月/平方米×50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依据该规定,被告汤玉铎作为案涉小区业主,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明银领行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被告汤玉铎入住案涉小区后接受了原告明银领行公司的服务,故被告汤玉铎应依约向原告明银领行公司交纳其拖欠的2017年11月至2021年12月的物业费共计5379.55元。被告汤玉铎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明银领行公司收到其交付给大连百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费,故原告明银领行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庭审过程中,被告汤玉铎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明银领行公司返还其物业费190000元,被告汤玉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反诉部分按汤玉铎撤回反诉处理,本案中不予审理。
  被告汤玉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明银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5379.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11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予以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审判员 姜茂坤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懿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