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4 0:00:00

方忠山、王华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忠山、王华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1民初1865号


  原告:方忠山。
  被告:王华新。
  原告方忠山与被告王华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傅红盛独任审理,于2022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忠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华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426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85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4月底或5月初由被告叫去到富春街道江滨东大道69号西郊半岛云龙阁三栋一单元501室房屋装修,于同年6月底7月初完工。因工资款项产生纠纷,2021年8月30日向银湖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达成于2021年9月10日前付清工资的协议,同时约定由被告承担20%即2853元的违约金。时至今日,原告反复催讨,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不肯支付,故起诉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泥工工作,被告结欠劳务工资14268元,经银湖街道调委会调解,被告承诺于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如被告违约则承担应付时间内金额20%的违约金的事实清楚,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欠款及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华新支付原告方忠山泥工工资14268元及违约金2853元,合计171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元,按四分之一收取57元,由被告王华新负担。
  原告方忠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华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傅红盛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
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