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4 0:00:00

孙素珍与王乐君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孙素珍与王乐君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6民特733号


  申请人:孙素珍。
  申请人孙素珍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素珍称,申请人孙素珍与被申请人王乐君为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乐君于2015年7月28日早上9时从江津区金沙海岸家中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推断是因为他人骗了王乐君109700元。现仍无被申请人王乐君消息。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王乐君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乐君。2015年7月28日早上,申请人孙素珍早起后发现丈夫王乐君不在家中。孙素珍于当日向江津区几江派出所报警。该所立案后至今无王乐君的查询进展。孙素珍及其子王鹏飞也无任何关于王乐君的音讯。申请人孙素珍申请宣告王乐君死亡后,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在《
  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乐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乐君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乐君在离家后下落不明已年满5年。在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其本人仍未与本院联系,亦没有知其下落的相关人员与本院联系。申请人孙素珍申请宣告王乐君死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乐君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邓亚囡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