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 0:00:00

中山市古镇镇鑫银丰灯饰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中山市古镇镇鑫银丰灯饰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粤2072民催53号


  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镇鑫银丰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三工业大道东南二路10号三楼之1。
  经营者:刘曾明。
  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镇鑫银丰灯饰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4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镇鑫银丰灯饰厂持有的号码为10×××35、10×××37、10×××38(付款行中国银行中山古镇中兴大道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古镇镇鑫银丰灯饰厂,票面金额83384元、150000元、82346元)的普通支票3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镇鑫银丰灯饰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镇鑫银丰灯饰厂负担。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梁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