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 0:00:00

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程诚广告设计工作室、杭州惹水洗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程诚广告设计工作室、杭州惹水洗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1民初2982号


  原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程诚广告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振兴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B19N82D。
  经营者:章程军。
  被告:杭州惹水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718号城东迎宾商城4层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CFLNH6L。
  法定代表人:罗敏。
  原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程诚广告设计工作室与被告杭州惹水洗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傅红盛独任审理,于2022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程诚广告设计工作室的经营者章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惹水洗浴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广告及安装费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底开始筹备洗浴中心,联系原告制作并安装各类广告,支付定金5000元,口头约定正常营业后支付尾款。后陆续支付至2021年底,剩余20000元未付。后原告发现被告将该店转让给他人经营,遂电话联系其法定代表人罗敏,罗敏口头答应于2022年初支付,结清所有款项。现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支付,故起诉请求支持诉求。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原告诉称20000元尾款未付没有依据,被告已全部支付了相应广告费,其中通过微信支付56000元、转入原告银行账户5000元,共61000元,原告收到全部款项并向被告开具了发票,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被告提交的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增值税普通发票(均系复印件或打印件)拟证明支付款项及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2份、《清单》3份(系原告经营者章程军分别与微信名为“@惹水”“华丽转身”间),拟证明实际承揽、催讨等情况。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审核认为,经审核其原始载体,并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18日、2021年1月11日通过微信名为“@惹水”的人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经营者章程军转款6000元、5000元、29000元、16000元,另于2019年2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5000元;以上合计61000元。
  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基本内容为开票日期2019年2月25日、应税服务名称为广告制作,金额为60000元。
  在章程军与微信名为“@惹水”的微信联系中,“@惹水”于2019年9月11日说“老板明天有空来一趟温泉馆嘛,我们新来的老总(姓崔)要找你谈一下事情”,于2019年11月20日说“我们现在钱比较紧张,最近出了医院的事,花了不少钱,崔总让我先给你转2000元,等宽裕点再给你结一部分”;于2020年1月11日说“问了一下,年前会帮你安排一些款;安排款子是领导决定的,我这边决定不了日期,上面安排给我了,我就转给你”;于2020年1月18日说“微信转了一下,够了,还了你2万9,还欠2万啊”;章程军于2021年1月6日说“2万是前两年的,肯定要结算了呀,今天的么尽量安排才说的过去呀”。
  在章程军与微信名为“华丽转身”的微信联系中,“华丽转身”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有“名称大点,价格大点;字体改成红色;下面这个字也大点,但是突出鲜榨两个字,这两个字字体改成红色;门市价改成优惠价;浴资改成门票;暂时还没有等”内容。
  庭审中原告补充称,其最初于2018年底与被告的一个叫俞国龙经理联系,由该经理将其带到被告公司现场;过了一个月左右,该经理不做了,就由崔明与其联系;从2019年初起通过崔明下单,由其按要求制作完成后送到被告处;《清单》共有3份,金额分别为66097元、23722元、16370元,并根据协商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具体承制时间分别为2018年底到2019年3月、2019年3月到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到2020年11月25日;微信名“@惹水”“华丽转身”分别为被告公司的财务陈家荣和总经理崔明。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提交的付款及开票情况,可以确定2019年2月25日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前的制作款项为60000元或以上,之后根据被告要求又多次进行了制作,被告实际已付的款项超过增值税发票载明的金额;因此,被告辩称已付清款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原告提交的《清单》及通过微信催要款项等事实,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之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惹水洗浴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程诚广告设计工作室广告制作及安装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75元,由被告杭州惹水洗浴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程诚广告设计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惹水洗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傅红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
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