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古镇协成包装材料商行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中山市古镇协成包装材料商行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粤2072民催56号
申请人:中山市古镇协成包装材料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一基北路北一巷9号第二层第1卡。
经营者:苏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汝斌。
申请人中山市古镇协成包装材料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4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山市古镇协成包装材料商行持有的号码为31×××19(付款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镇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中山市古镇米娜灯饰厂,票面金额5430元)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协成包装材料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古镇协成包装材料商行负担。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梁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