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 0:00:00

云南恒创印刷有限公司、昆明中和实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恒创印刷有限公司、昆明中和实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云0115民初1378号

  原告:云南恒创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LD9M8J。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凉亭归十路中段昆明三环电缆厂1幢1楼。
  法定代表人:夏坤祥。
  委托代理人:李志、普鹏丽(实习),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中和实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PA4AW19。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堡孜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耀岭。
  委托代理人:杨春林。
  原告云南恒创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创公司)与被告昆明中和实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实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创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志、普鹏丽(实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和实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创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印刷费人民币4831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以4831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年初签订了《昆明市常春藤项目2021年印刷类框架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另外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经被告书面审核确认且收到原告按合同约定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被告自双方就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6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结算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依约提供了四次所需的承印服务,被告分别于2021年4月1日、8月1日、9月1日和10月1日进行了书面审核确认并验收签字,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分别开具了金额为16790元、5750元、17480元和15080元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费用55100元。截止目前,被告支付了6790元,剩余48310元未支付。双方之间成立了合法的承揽关系,被告拒不支付费用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中和实地公司未到庭答辩、质证,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签订了《昆明市常春藤项目2021年印刷类框架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恒创公司向被告中和实地公司提供所需的承印业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经被告书面审核确认且收到原告按合同约定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被告自双方就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6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结算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四次所需的承印服务,被告分别于2021年4月1日、8月1日、9月1日和10月1日进行了书面审核,确认合格并验收签字,对四次印刷费分别予以了确认。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21年9月3日支付印刷费人民币6790元。因剩余印刷费48310元一直未予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昆明市常春藤项目2021年印刷类框架合同》系在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原告按约定完成DM单页、邀请函、名片等物品承印业务,经双方结算,出具验收报告,对印刷费等进行确认。被告在支付部分印刷费后,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对拖欠的印刷费48310元,应予清偿。原告主张被告还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双方约定被告自双方就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6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结算价款,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印刷费,已构成违约。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甲方(被告方)应该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否则,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原告方)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一(即年利率3.65%),现原告要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7%)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65%进行计算。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昆明中和实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恒创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印刷费人民币48310元;
  2、被告昆明中和实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恒创印刷有限公司支付以4831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
  3、驳回原告云南恒创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被告昆明中和实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鹿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贾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