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 0:00:00

张鹤、路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鹤、路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04民初17798号


  原告:张鹤。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畅。
  原告:路畅。
  被告:孙路。
  原告张鹤、路畅诉被告孙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石丽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畅、原告路畅、被告孙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孙路是我楼上住户1-6-2。孙路的房屋是顶楼加阁楼。2021年10月10日,二原告发现房屋出现严重漏水现象,每个房间吊顶内均存有大量楼上漏下的积水,造成原告房屋多处损坏。漏水原因系被告在房屋装修过程中,违法将其房屋屋顶拆除,且未及时进行防水封闭,雨水从楼上渗透造成原告屋内受损。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作为小区物业,以发现孙路拆除屋顶这一违法行为时并未制止。漏水发生后,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就赔偿及停止分割事宜协商,均无果。2021年11月19日,原告再次发现房屋棚顶漏水,因联系不到孙路,随即报警。警察出警后,被告依然没有将阁楼屋顶封闭,也未采取任何防水措施。金地物业公司也未对孙路违建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被告孙路辩称:漏水的原因确实是我家造成的,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损失以评估结果为准。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房产证、结婚证、照片、评估报告书证据,被告提交了房产证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张鹤与路畅夫妻系大东区轩旺二路30-2号(1-5-2)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孙路系楼上(1-6-2)房屋的业主。原告房屋先后于2021年10月10日、11月19日发生漏水,造成客厅、卧室大白及地板等多处被水冲泡发生财产损失。被告自认漏水系其原因造成。经评估,原告房屋财产损失数额为15755元。原告支出评估费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自认原告房屋漏水系其原因造成,被告的行为具有过错,应赔偿原告经评估确定的房屋损失15755元,并承担原告垫付的评估费2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鹤、路畅房屋损失15755元;
  二、被告孙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鹤、路畅评估费损失2000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承担480元,由被告承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石丽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