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豫1481刑初499号
公诉机关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吴长洲,曾用名吴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2年1月15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永检刑诉〔2022〕437号
指控事实
2022年1月14日23时29分左右,被告人吴长洲酒后驾驶豫NZ××某某号牌小型轿车,沿永城市东城区汉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原路与汉源路交叉口时,与被害人孙某驾驶的苏C2××某某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吴长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4.4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吴长洲赔偿被害人孙某车辆维修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1892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被告人吴长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吴长洲认罪认罚,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ivstyle='text-align:center'>
公诉机关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吴长洲,曾用名吴汉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2年1月15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永检刑诉〔2022〕437号
指控事实
2022年1月14日23时29分左右,被告人吴长洲酒后驾驶豫NZ××某某号牌小型轿车,沿永城市东城区汉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原路与汉源路交叉口时,与被害人孙某驾驶的苏C2××某某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吴长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4.4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吴长洲赔偿被害人孙某车辆维修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1892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被告人吴长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吴长洲认罪认罚,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长洲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长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长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晓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若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