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6/15 0:00:00

吴长洲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1481刑初499

 

  公诉机关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吴长洲,曾用名吴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2115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永检刑诉〔2022437

  指控事实

  20221142329分左右,被告人吴长洲酒后驾驶豫NZ××某某号牌小型轿车,沿永城市东城区汉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原路与汉源路交叉口时,与被害人孙某驾驶的苏C2××某某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吴长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4.4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吴长洲赔偿被害人孙某车辆维修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1892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被告人吴长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吴长洲认罪认罚,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ivstyle='text-align:center'>

  公诉机关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吴长洲,曾用名吴汉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2115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永检刑诉〔2022437

  指控事实

  20221142329分左右,被告人吴长洲酒后驾驶豫NZ××某某号牌小型轿车,沿永城市东城区汉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原路与汉源路交叉口时,与被害人孙某驾驶的苏C2××某某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吴长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4.4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吴长洲赔偿被害人孙某车辆维修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1892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被告人吴长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吴长洲认罪认罚,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长洲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长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长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晓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若瑾